員工非工傷死亡怎么賠償
員工非工傷死亡賠償用人單位是不負賠償義務的。但是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工人下班后意外死亡是否算工傷,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工人下班之后屬于突發疾病死亡,不是工傷;
2、但是,其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3、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4、工人下班回家發生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看是否滿足3個條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現在雖然不要求必經路線、合理時間,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繞路、去干別的事情后回家的情況;
(2)本人承擔非主要責任,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載明受傷人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3)是因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
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非工傷死亡賠償的標準
如果是勞動關系的非因負傷,用人單位又依法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支付醫療期的病殷工資。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員工非因工死亡單位的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這要分清是工亡與非因公死亡或病亡。前者享受《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待遇:(一) 喪葬補助金 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現在約50萬“。后兩者享受《 社會保險法 》第17條規定的待遇:第十七條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 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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