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法律分析:《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如何認定
行為人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及其他利益誘導、拉攏原本沒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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