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刑事拘留了除了等還能怎么辦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親屬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1)、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就涉嫌犯罪,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基本的案情,如涉及的犯罪、羈押的地點等;
(2)、親屬可以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送達羈押的看守所,交給家人使用;
(3)、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到看守所會見家人,進一步了解案件情況。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1、首先,辦案人員要進行拘留申請。
(1)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當辦案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須刑事拘留的條件時,應依法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由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最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2)對于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如貪污賄賂等),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要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2、然后,是上門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在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若有人聲稱公安機關上門拘留,記得查看拘留證核實其真實身份。
3、再次,辦案人員應該及時通知家屬。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4、最后,拘留處理后的結果。
拘留后,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若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人被刑事拘留后,親屬首先要大致了解涉嫌什么犯罪,關押地點,為家人準備一些生活物品,也可以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被拘留了親屬該做什么
被拘留了親屬該做什么法律分析:
被拘留的親屬應當做以下事情:
1、到辦案機關領取刑事拘留通知書,了解涉嫌犯罪的罪名,領取與案件無關的扣押財物,如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
2、在看守所存錢送衣服,也可以給嫌疑人寫信,讓嫌疑人知道家屬已經知道被刑事拘留的消息,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過于緊張和恐懼;
3、通過正規渠道委托律師事務所專業刑事律師,刑事案件越早委托律師,辯護效果越大,不要耽誤時間,律師可以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防止被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為犯罪嫌疑人保護合法權益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同時,律師還將與辦案單位溝通,了解案件詳情,提交專業書面辯護意見。被拘留了,親屬可以按照如下做法處理:首先要做的是拿著刑事拘留通知書到看守所送些衣服和錢,滿足犯罪嫌疑人一定的需求。其次,就是與承辦警官溝通,申請取保候審,不管你知不知道具體的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是你權利。最好是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之后,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進行刑事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衍生問題:
刑事拘留后家屬可以見嗎?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無權與犯罪嫌疑人見面。這主要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在偵查期間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8條以及第39條規定,刑事訴訟案件的偵查期間,辯護律師享有會見當事人的權利。換句話說,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的親友都無權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沒有律師身份的的辯護人,也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之后,對于正在服刑的被羈押人員,其家屬有權按照規定提出會見,但是需要經過有關機關的批準或者許可。
人被拘留了,家屬應該怎么辦
作為家人或者朋友,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后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一、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最長為37天。二、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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