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
法律主觀:
緊急避險的條件有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必須是迫不得已、別無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必須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危險以及必須是為了避免合法權益遭受危險損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是:
1、保護的對象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還有本人或他人的各項權利;
2、緊急避險中的危險必須是客觀上處于正在發生的狀態;
3、屬于沒有其他途徑辦法了,不得已實施的行為。
4、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除了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行為人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成立必須具備條件有哪些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征,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簡述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1、避險意圖: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2、避險客體: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
3、避險起因: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
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是指行為人因受到緊急的正在發生的危險而迫不得已損害其他利益來保全更大利益的避險行為。那么,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緊急避險的免責因由是什么?緊急避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下面就由我為您整理關于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一、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 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于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二、緊急避險的免責因由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 1、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2、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三、緊急避險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相關推薦:
出了車禍賠償(出車禍怎么談賠償)
侵害名譽權時效是多久(名譽權的起訴時效是多久)
逮捕后取保會判實刑嗎(檢察院取保后期怎么判)
損失騙取賠償(合同詐騙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檢察院辦取保難度大嗎(檢察院取保難度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