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原告的父母作證有效嗎
離婚案中原告的父母作證有效嗎 親屬可以作證,但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并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系,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泄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所以,親屬可以作證,但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需要其他證據佐證,這樣法院往往會采信認可的。
刑事案件中親屬證言的證明力
法律分析:對于證人法律沒有約束,了解事實即可。親屬可以作證,但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需要其他證據佐證。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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