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監外執行及其條件?
1.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2.其適用條件為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中的婦女等。
緩刑和監外執行是咋回事
法律主觀:
1、監外執行不是緩刑。 2、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3、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一種處罰方式。 4、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改惡從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經法定程序可以減去一定的刑期后,可以提前獲得假釋或者暫時出獄執行監外服務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監外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罪犯的改造和社會的安定。通過監外執行,罪犯可以在社會上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增強就業能力,有利于其更好地回歸社會。
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包括: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服刑一定期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監外執行的具體程序和條件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并不是對罪犯的寬大處理,而是在一定條件下對罪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對于那些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仍然需要繼續服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四)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五)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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