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劃分標準
醫療過錯責任劃分標準主要包括“事實過錯”、“法律過錯”和“結果過錯”。當醫生存在以上三種過錯時,應當負擔相應的醫療過錯責任。
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人員在診治患者過程中未遵循醫療規范、行業標準等規定而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行為。醫療過錯責任的劃分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點。1. “事實過錯”:即醫生在醫療過程中的錯誤行為,包括診斷錯誤、治療錯誤、手術錯誤等。這種過錯是指醫生的實際行為出現問題。2. “法律過錯”:即醫生在醫療過程中未能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規定,如未經患者同意進行手術、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等。這種過錯是指醫生在行為上出現問題。3. “結果過錯”:即醫生在醫療過程中雖然沒有行為上的過錯,但由于醫療手段不存在或治療效果不佳等原因,導致患者受到了損害。這種過錯是指醫生在技術上出現了問題。當醫生存在以上三種過錯時,應當負擔相應的醫療過錯責任。醫生應當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醫生如何避免醫療過錯?醫生可以通過遵守醫療規范、人性化治療、告知患者風險等方式來避免醫療過錯的發生。
醫療過錯責任劃分標準主要包括“事實過錯”、“法律過錯”和“結果過錯”。醫生應當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為避免醫療過錯的發生,醫生應當遵守醫療規范、人性化治療、告知患者風險等。對于發生醫療過錯的情況,我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過錯責任進行判定和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 醫務人員在診斷和治療中應當診斷和治療規范、行業標準等進行操作。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
一、比例標準如下:
1、完全責任,承擔100%責任。
2、主要責任,承擔60%至90%責任。
3、次要責任,承擔20%至40%。
4、輕微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0%。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2)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3)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5)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3、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4、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總而言之,醫療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全部損失的20-40%。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一般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以及輕微責任。按照責任的不同等級需要對患者進行賠付的金額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3、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醫療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
醫療損害的責任主體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其中患者在進行治療當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損害事實;
3、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因果關系;
4、醫療技術過失。
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3)不能或者不適合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履行前款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1、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以具有醫療過失為前提;
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過失是醫療技術過失;
3、醫療技術過失的認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證明;
4、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只包括人身損害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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