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會有什么后果
如下:
1、失去了答辯權。原告有起訴權,被告則有答辯權,原、被告地位平等。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應訴,他就放棄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2、失去了部分利益。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進行調解。而被告不到庭的案件,是不能調解的,從而被告也就徹底喪失了原告給予的讓步利益。
3、增加了相應的費用。由于被告失蹤,法院必須要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一次,判決一次,兩次公告費必須由被告承擔。
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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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管轄法院
要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要搞清楚該案件歸哪個法院管轄。
一般來說,我國民事訴訟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則一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級別上,普通案件一般由基層法院(也就是區縣級法院)管轄。
2、確定訴訟請求
在明確了管轄法院以后,就必須弄明白原告想讓人民法院支持自己什么樣的請求,就必須弄明白自己想要提出的主張是什么。
人民法院只有弄清楚原告想要維護的是什么權利,具體有什么樣的要求,才可能考慮你所提出的主張從法律上能不能得到支持。
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往往決定了你所提出的訴訟主張能不能實現。通俗地講,也就是說決定了你能不能勝訴。
所以一定要認真考慮清楚,并且要提的具體、明確。
3、寫好訴狀
在明確了以上問題之后,原告要做的便是如何寫出一份高質量的起訴狀。
起訴狀是民事訴訟不可或缺的法律文書,是引起訴訟開始的引線,也是原告訴訟主張的載體。起訴狀質量的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案件的最終結果,這就是為什么很多律師代書一份訴狀動輒收費數百上千元代書費的原因。在起訴狀中寫什么,不寫什么,從哪個角度切入,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如何陳述事實,要附隨哪些證據等等,都有著較強的技巧。
4、取得一定證據
有了訴狀之后,可以去法院立案了。至于如何立案,現在講究司法便民。根據法官的要求提交立案所需的材料即可立案。
綜上所述,。被告不到庭,經過法院的傳喚,沒有正當性的理由仍不到庭的,或者是在開庭的過程中沒有得到法官的允許而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也是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的,也要向不出庭的當事人宣告以及送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院開庭缺席會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觀:
法院開庭當事人不去的后果:原告不去法院將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不去,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起訴不去開庭有什么后果
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進行判決。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如果向被告送達了開庭傳票,被告人不出庭應訴,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對案件進行缺席判決。
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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