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嗎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具體規定如下:積極條件:1、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2、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3、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4、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5、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消極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具體分為兩類: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與侵犯財產罪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作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一百零八、 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編第二章:“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撤案嗎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撤案。
刑事案件和解撤案的條件:
1、受害人同意: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和解撤案需要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可以自愿選擇和解,放棄對犯罪嫌疑人的起訴或繼續追究刑事責任;
2、公訴機關同意:除了受害人的同意,公訴機關通常也需要同意和解撤案。公訴機關會考慮案件的性質、嫌疑人的犯罪記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來決定是否同意和解撤案;
3、法院審查:在某些情況下,和解撤案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和批準。法院會評估和解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確保不違背公共利益和正義原則。
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如下:
1、立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
2、偵查,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5、執行,刑事執行機關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6、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7、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綜上所述,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通過和解撤案。在一些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中,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的案件,可能不允許和解撤案。此外,即使和解成功,犯罪嫌疑人仍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支付罰款、接受心理輔導、社區服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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