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民事訴訟法 規定,委托 訴訟代理人 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關系到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以及訴訟結果的承擔,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圍和權限不清發生爭議,影響判決、裁定和調解的執行,法律要求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用書面形式,而且要由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者蓋章,以表明委托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的訴訟活動負責。 2.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實現 民事法律行為 ,后者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實現訴訟法律行為。要求授權委托書記明代理事項,是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寫明委托他人干什么?是從事某一民事活動,還是進行訴訟?代理訴訟的標的是什么?訴訟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從事的代理行為,應當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擔,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后果應當由代理人自負。因此, 委托代理人 必須寫明代理權限,是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陳述事實、進行辯論、申請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請求調解、提出反訴、上訴、申請執行,還是僅就其中一項或者幾項授權代理。如果授權委托書沒有特別注明代理權限,只寫“委托×××代理訴訟”,視為代理人有權為一切處分實體權利外的訴訟行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下面是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規定: 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下稱新民訴法)實施以來,很多人都在問同樣一個問題,那就是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那么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對于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與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下稱舊民訴法)有何變化以公民身份是否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針對此類問題,根據新民訴法的規定筆者作出如下解答。 一、舊民訴法與新民訴法關于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通過對比,新民訴法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 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對新增的三類人的闡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里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里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三、總結。 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近親屬、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范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工作人員。 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函和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 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份證件、與委托人的身份關系證明(如戶口簿等)、當事人的委托書。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受托人為其工作人員證的明文件、蓋有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證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等證明文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的委托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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