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尸,構成強奸罪嗎?
某個小偷在晚上從窗戶偷偷溜進了一個女人的房子,本來的意圖是要偷東西,但是動作太大,被屋里的女人發現了,小偷急忙把女人壓在地上,用一只手捏住女孩的脖子,用另一只手遮住女孩的嘴,直到她不能動為止(實際上,女人只是暈倒了)小偷看到女人不再抵抗,就以為女人已經死了,于是他侵犯了她,并且與那個還沒死的女人發生了性關系,放棄男人闖入門并打算偷竊的行為,這種情況應如何判定? 他能被判犯有強奸罪嗎?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客觀對象是婦女(尸體除外),施暴者的主觀狀態應是故意的(知道另一方是在世婦女, 且易于使用的各種手段壓制女性的抵抗意愿,并強迫她們與她們發生性關系)客觀行為是違背婦女的意愿,壓制婦女抵抗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在上述情況下,男人的主觀狀態是他認為女人是尸體并且通奸,但客觀情況是女人是活人,男人的主觀故意狀態與行為的客觀事實不符,這直接阻止了男人犯下強奸罪的可能性, 一個人的行為與強奸罪無關,也不構成強制性猥褻罪。
侮辱尸體的犯罪是指通過秘密盜竊非法占有尸體,或通過破壞,遺棄或其他方法侮辱尸體的行為,該罪行要求作案者主觀上知道該名女子是尸體,客觀上要求該名女子死亡,但在上述情況下,該名女子實際上還活著,主觀和客觀又不一致 , 因此,一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侮辱尸體的罪行,但實際上,該人的行為被視為侮辱尸體的罪。
因為一個男人主觀上所認識的是通奸尸體的一部分,客觀上,這僅僅是犯了通奸女人的尸體的一部分, 沒有通奸精神的一部分。 這正是侮辱尸體罪的構成,據此,強奸罪和侮辱尸體罪也包括在內。 該男子主觀和客觀地強奸了該尸體,但該男子仍然構成侮辱該尸體的犯罪,并且已經實現,根據《刑法》第302條,任何人竊取,侮辱或故意破壞尸體,骨頭或骨灰的行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監視,總之,針對該男子的犯罪是通過未遂殺人和侮辱尸體來完成的,幾項犯罪同時受到懲處。
強奸罪是刑法第幾條
強奸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處理如下:
1、犯強奸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癡呆癥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后輪流強奸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在強奸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于殺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將其殺死后再進行奸尸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在強奸婦女后,出于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并罰。其他嚴重后果,是指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強奸罪報案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后,去到派出所值班室處,民警會問你有什么需要幫助的,這時候你就把你被違法侵害的事說出來。民警會根據你的受害情形種類制定相應的報案筆錄,如治安類的、刑事類的等等。
2、制作筆錄的時候,要把民警詢問的事情說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簽字捺印,之后派出所就會上報分局審核,達到立案條件的派出所就會立案。
3、派出所立案后,就會進行偵查,注意保持電話通暢,以便民警隨時找你配合偵查以及向你通報辦案進展。
綜上所述,強奸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如奸淫幼女、輪奸等,將被判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是什么罪,如何處罰強奸犯罪
強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等。
想要了解強奸是什么罪,那么就需要從強奸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分析。對于刑事犯罪而言,人們普遍比較關心的是對行為人如何處罰。到強奸罪這里,就是對強奸罪的行為人如何處罰。下面,我為您一一介紹這些問題。一、什么是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二、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作期間同意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三、強奸罪的處罰: 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簡言之,強奸罪其實就是一種暴力性的犯罪,在犯罪實施過程中往往會對被害女性造成人身上的損害,嚴重的還會導致被害女性的死亡。因此,我國法律對強奸犯罪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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