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工商 行政處罰 有哪些程序? 1、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 申訴 、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 證據 ,并可以依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進行檢查。 3、核審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 管轄權 ;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4、 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第六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六十三條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六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 行政處罰的流程很多,需要向上級進行權利的發布,之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決定,所以行政處罰案件相對較慢,需要耐心等待,才能確認結果。最后結果出來后,當事人要立即執行決定這樣當事人之后的工作就不會受到影響。最后希望大家尊法守法。
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
對于個體商戶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工商管理部門是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處罰要有一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根據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管轄,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期間、送達,行政處罰的執行,立卷,監督,附則9章90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予以廢止。一、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1、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2、調查取證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3、核審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準確;(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六)處罰是否適當;(七)程序是否合法。4、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第六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第六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第六十二條前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第六十三條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第六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檔保存。行政機構在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也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的,所以,不僅僅是個人和企業單位,還是行政機構都是有著一定的法規去約束的,而且執法機構在執行法規處罰時要按法規程序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什么是工商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處罰的程序是:
1、對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由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在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3、行政處罰依法作出后,當事人要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4、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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