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 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 刑罰 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 刑法 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義:成文法、行政法與規章、習慣法、判例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但是可能成為理解構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則,也是立法原則。 (3)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不定刑與絕對不定期刑。 (5)明確性——明確性具有相對性:立法和理論的合力。明確性實現與否與罪狀的規定模式無關;規范構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7)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與罪責行相適應原則。其中,罪刑法定原則指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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