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著作權可以采取預防侵權措施,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臺登記備案,特別是各種草根著作權資源選擇包括并不限于數字指紋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版權認證中心等進行存證,進行數字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維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可以自主驗證對證。
版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這在歐洲發達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預防侵權相互補充。
擴展資料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后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著作權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