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別人去死真的死了會有刑事責任嗎
教唆,誘導他人自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國,放任,甚至促成可預見的結果發生,是根據“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來定罪量刑的。誘導他人自殺,區別于協助自殺、相約自殺、致人自殺。誘導他人自殺是否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取決于:加害人行為是否足以導致自殺者實施自殺加害人是否存在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如果是慫恿別人輕生,并且導致很嚴重的后果,比如別人死亡的話,那么還會被判處故意殺人罪。
慫恿他人自殺的人因其對自殺者具有教唆、心理幫助的作用,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但并不絕對。這就需要分情況而論:
一、被教唆者是成年的、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其自殺行為沒有損害到法律規定的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僅剝奪的是自己的生命,并且完全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教唆者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者損害到法律規定的其他合法權益,由于被教唆者已經死亡,不予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教唆者則要根據其侵犯的權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被教唆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此時教唆者就是間接正犯,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如果被教唆者的自殺行為同時損害到刑法上的其他法益,那么教唆者還要同時構成多個罪名,從重處理。
倘若在他人自殺時,慫恿者對自殺者提供自殺工具、傳授自殺方法、或者給予心理上的幫助,鼓舞、誘發其自殺的決心,一經司法機關偵查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關聯性,達到刑法意義上的幫助犯,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別人自殺算不算犯罪
別人想自殺自己完成不了,如果我幫他會不會收到刑法,幫助別人自殺算不算犯罪會的 以我國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看法,是犯罪,同時也是助人(話說我幫人綁架,也一樣是助人對吧,只不過是助紂為虐)。
就算在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安樂死也是程序很繁瑣,不是你想幫忙就可以的。
是故意的,因為幫助者很明顯知道對方的意圖是自殺,也知道自己幫助行為的結果。
沒有直接疏忽和過于自信的說法,而且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是說“過失犯”的,我已經說了是故意,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了。
不過如果說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那要看幫助行為對自殺的幫助有多大。
比如一個自殺者完全動不了,只能懇求一生幫忙,那么醫生幫忙就是直接故意。
如果自殺者還能動一只手,只是讓醫生幫忙把藥物放在手里,自己扎針,那么應該算間接故意,因為最終決定權還是在自殺者自己手里。
慫恿別人去死在法律上要副的責任
行為人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分析
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實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刑法關于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構成犯罪嗎
在我國教唆,幫助他人自殺,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但這里的教唆和幫助指的是刑法意義上的教唆和幫助,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九旬老太臥病在床非常痛苦,想要自殺,如果有人對她進行勸說,對他講自殺挺好,亦或是有幫她買毒藥之類的行為,最后老太自殺了,那么幫她買藥和勸她自殺好的人是不構成犯罪的。
但如果,行為人幫老太喂毒藥就構成犯罪了,而且如果以欺騙的方式勸說別人自殺的,也是構成犯罪的,比較常見的例子是,醫生惡意勸說病人自殺,說如果現在不自殺,等病情惡化會死的很慘,從而導致病人自殺的。這種情況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并非教唆或幫助所有人自殺都不構成犯罪,如果教唆或幫助對自己行為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自殺,那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這里附上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只要自殺者精神正常,教唆或幫助自殺的人僅實施了刑法上的教唆幫助行為且不存在惡意,那么教唆或幫助自殺的人就不構成犯罪,不必承擔刑事責任,反之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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