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侵權產品怎么處罰
售賣侵權產品處罰如下:
1、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權利人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2、承擔行政責任,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等;
3、涉及犯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有:
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目的;
3、客體要件: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為。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立案條件是:
1、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制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銷售侵權產品,違法所得數額比較大的,不但要受到刑事處罰還會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違法復制品罪的判刑標準?
構成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按照前述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量刑標準
銷售侵權復制品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刑標準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如何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如何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兩者所不同之處在于,本罪的侵權具有間接性,即對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復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為直接造成的,行為人的銷售行為只不過是前述直接侵權行為的延續,或者說是對直接侵權行為的一種幫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本罪的對象是侵權復制品。所謂侵犯復制品,依本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發行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末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復制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體應該是指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如果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自己實施銷售行為的,構成侵權著作權罪而非本罪。當然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也可能與制作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目的。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侵權復制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才能構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認為其屬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確知,以免放縱犯罪分子。對于明知的認定,不能僅憑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全案情況尤其是侵權復制品的來源渠道、行為人進貨與銷售的價格等客觀事實來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并不知道屬于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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