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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判緩刑,是否剝奪政治權利?(是不是坐牢的都要被剝奪政治權利)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9-10 07:37:57

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可能留心刑事處罰的人都發現了一個問題,對于一些案件,法官在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同時,往往還會宣告一定時間的緩刑。那現實中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呢?若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二、判處緩刑的對象有哪些      其一是 緩刑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于“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觀意識,缺乏對被告人的平時表現的調查了解,忽略了對適用緩刑罪犯的監管、幫教、改造等客觀條件的考慮。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親屬為了能使被告人適用緩刑,免受監禁,表示愿意多交罰金、多賠償損失,以金錢的付出來體現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以至使之成為緩刑的交換條件;有些單位組織出于被告人親屬的種種關系,礙于情面,不切實際地亂出證明,一概證明被告人表現良好;有的幫教組織也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少數幫教成員甚至不知道被幫教的對象;等等。這些現實存在的情況,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實性,也不能如實反映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給法官提供了種種假象,導致了法官在考慮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時出現偏差。因此說,對被告人歸案后是否誠心悔過,適用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上都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確定。而現行的緩執行制度將這種待定狀態交由法官提前認定,確實難于準確把握,以至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是報復性犯罪。也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職權,盲目地適用緩刑,造成重罪輕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應得的懲罰,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相信在閱讀了上文之后,大家已經了解清楚判刑緩刑是什么意思了吧。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機會被判處緩刑,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行。而宣告緩刑之后,則就不用實際被關押在監獄等場所了,但緩刑的期限也就是對罪犯的考驗期。

刑法關于緩刑的規定

法律主觀: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刑罰的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死刑 (包括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 剝奪政治權利 ; 3、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有期徒刑期間有沒有政治權利

有期徒刑期間有沒有政治權利,需根據情況而 定
1、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但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享有政治權利的。只要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就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如果犯罪分子被叛處10年有期徒刑,且附加剝奪政治權利4年,則在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是當然不享有政治權利的,且在刑滿釋放后還要持續4年不享有政治權利。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

有期徒刑跟無期徒刑的區別是什么:
1、期限不同。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期限不同,有期徒刑一般為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自由的期限是終身的,從理論上說為終身監禁。
2、刑罰的輕重不同。二者雖均為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但無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
3、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不同。有期徒刑,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政治權利是否受限?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政治權利,是附加刑。所以仍須執行。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緩刑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總之,在考驗期結束后,開始計算。但考驗期內仍不得行使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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