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
多次盜竊的認定標準1、必須是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2、多次盜竊構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3、正確認定次。對于行為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的三個盜竊行為,認定其構成多次盜竊并無爭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多次盜竊也屬于連續犯,在盜竊數額上認定方面當然一致,但并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為唯一的定罪標準。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在兩年之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雖然盜竊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作盜竊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多次盜竊是集合犯還是連續犯
多次盜竊不是連續犯,而是集合犯。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多次盜竊,只成立一罪,不是連續犯。多次盜竊,通說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并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慣竊的習癖。
多次盜竊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征,但不符合連續犯的特征。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通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在這種目的的推動下,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盡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和集合。
一日連續盜竊屬于多次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屬于多次盜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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