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2.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3.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4.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5.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6.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7.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8.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9.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10.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判刑規則: 1、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屬于犯罪情節嚴重情形的,則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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