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不能做些什么事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做違背以下規定的事情: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限 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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