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不服向哪里申訴
刑事案件不服二審判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是絕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案件二審庭會怎么辦
刑事案件二審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根據情形處理。刑事案件二審有可能出現的判決結果會包含一審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且量刑較為適當則維持原判、原判沒有事實沒錯,但法律適用錯誤,則應當改判、原判的事實不夠清晰或者證據不足,可查清事實之后進行改判或者也可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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