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的定義是什么?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一、強奸罪的定義是什么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二、強奸罪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 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2、客觀要件 強奸罪客觀上必須違背婦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三、強奸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什么是強奸罪強奸罪如何量刑
什么是強奸罪強奸罪如何量刑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強奸罪。強奸罪的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法定加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強奸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呢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癡呆癥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后輪流強奸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在強奸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于殺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將其殺死后再進行奸尸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奸尸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強奸婦女后,出于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并罰。其他嚴重后果,是指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6)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強行與其 發生性關系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以強奸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號) 一、怎樣認定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 間歇性精神病 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 構成強奸罪 。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 如何認定強奸罪 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 定為強奸罪 。對于一貫利用職權奸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三、辦理強奸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技罪的界限? 1.把強奸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愿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 2.把強奸同通奸加以區別。 (1)有的婦女與人通奸,一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等情況,把通奸說成強奸的,不能定為強奸罪。 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奸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奸,后來女方不愿繼續通奸,而男方糾纏不休,并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奸罪論處。 3.把輪奸同男女流氓之間亂搞兩性關系加以區別。有的流氓集團在作案時,既有男女流氓之間的亂搞,又挾持女青年進行強奸的,后者應定強奸罪。 4.把強奸未遂同流氓行為加以區別。 對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強奸的如何處罰? 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她在強奸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定為教唆犯或從犯,依照刑法有關條款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五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或者 奸淫幼女罪 定罪處罰。 [從重情節] 一、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二、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2003.1.24起施行)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強奸罪定罪 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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