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身邊的朋友如果都是一些社會不良青年,那也就很有可能誤入歧途了。有些未成年人在自己所謂的朋友叫幫忙打架的時候當時也同意了,但是在現場并未動手。不過,未成年聚眾斗毆沒動手的處理依據也要分實際情況的,實際上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聚眾斗毆,沒動手也有可能會被量刑。 一、未成年聚眾斗毆沒動手的處理依據是什么? 未滿16周歲 聚眾斗毆罪 的處罰輕重根據后果嚴重程度來判決,一般后果比較輕的情況下通常是教育和要求家長加強監管,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對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的,就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 未滿十四周歲,對 故意傷害 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要按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聚眾斗毆但是沒動手是否會判刑? 打架跟著去了但沒動手,是否有責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盡到了勸阻義務,沒有責任;否則,就有責任。 《刑法》 第二十五條 【 共同犯罪 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過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 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肯定也沒辦法準確的就說根本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除非您在這里的未成年人是當事人還沒有滿14周歲的,還有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到了16周歲以上的等這幾個階段承擔刑事責任的參考依據都不一樣,不過,這種情形肯定是會對該未成年人依法從輕處罰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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