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醉駕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最高量刑是六個月拘役。
2、如果醉駕有發生交通事故的話,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發生事故后逃逸的,會被判處三至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如果逃逸導致對方死亡的,最高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酒駕發生交通事故要負全責嗎?
首先,酒駕發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負全責,要根據事故各方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責任,酒后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同時又具備行為或者其他交警認定為全責的情形,那么就要為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否則,即使酒駕被發現,依然不用承擔全責。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是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刑期是1-6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罪量刑標準
關于 醉酒駕駛 罪量刑標準,可以參考以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 危險駕駛罪 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 交通事故 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 超載 或者 超速 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 妨害公務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 罰金 ,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犯罪嫌疑人 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 證人 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訴訟 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 取保候審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 保證金 的,可以 監視居住 。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
醉駕怎么判刑?
根據醉駕的不同情況,對醉酒駕駛人處以不同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被依法處以刑事處罰: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關于《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駕駛者的血中酒精濃度大于或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為喝酒后駕車行為;駕駛者的血中酒精濃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駛行為。
喝酒后駕車的行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其機體對客觀事物反應時間出現了延遲,對道路狀況的判斷敏感力降低。而醉酒駕駛的駕駛者被檢測其血中酒精濃度達到80mg/100m1就構成本罪。
因此,判斷駕駛者是否是“醉酒駕駛”或“喝酒后駕駛”區別于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達到80mg/100ml。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醉駕入刑
醉酒駕駛量刑標準
醉酒駕駛量刑標準一、醉酒駕駛量刑標準有哪些
1、醉酒駕駛量刑標準如下: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醉酒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的情節如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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