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求論文對犯罪學的認識。字數15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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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定義時在不同程度上對于犯罪學研究的內容進行了明確或概括;犯罪學的定義中或明或暗地突出這門學科的獨特的方法論或方法;犯罪學定義中從不同的維度強調了這門學科的知識屬性
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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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天就得交,火速啊!!!!!!!籠統地說,犯罪心理學以犯罪心理為研究對象。但關于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說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狹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的一門學科。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以及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的一門學科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研究什么?這實質上是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的問題 根據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簡單地說,它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范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確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人的心理和行為:①犯罪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②一般違法人,指實施了違反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和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而又為治安部門所處理的人;③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④揭露與懲罰犯罪的有關人員,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門人員,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⑤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獄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十分廣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結構、犯罪心理結構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機制、犯罪心理結構的發展變化、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征、犯罪對策的心理學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犯罪偵查心理和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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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論文急求!需查重所以不要復制粘貼!2000字!!!!!《 犯罪心理學教學方法后于司法實踐現實需要的傳統教學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時代的要求,教學方法的改革成了一種必然的趨勢。筆者主要從犯罪心理學課堂教學著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具體的改進和完善措施。
關鍵詞:犯罪心理學 教學方法 改革
犯罪心理學主要是研究犯罪人與犯罪有關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的學科,它是犯罪學與心理學的交叉學科,也是法律心理學的一門分
支學科。犯罪心理學著重研究罪犯行為的心理原因,尤其是罪犯的心理特點、心理動機、個體人格和情緒特征;對其個人成長背景、家庭、學校、社會的致犯罪因素等方面也要進行調查研究。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發展已經歷了數十年的歷程,在參與社會改革和科研、教學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揭露、打擊和治理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筆者發現這些成就多側重于基本理論和犯罪及司法心理一般問題的研究總結,而作為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目前司法實際部門對畢業生提出了較高的應用能力的要求。可以說,社會對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素質教育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以前培養模式單一、教學內容陳舊、教學方法偏死,對學生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純課堂教學使得學生在實踐中缺乏應有的動手能力,特別是理論課教學內容嚴重落后于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的傳統教學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時代的要求,教學方法的改革成了一種必然的趨勢,這對教師的教學工作也是新的挑戰。積極開展多樣性的教學方法,突出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著重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精神,不斷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和獨立研究的能力是提高教學質量的突破口。在此,筆者著重就犯罪心理學教學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反思,并就如何改進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推動課程的應用性
犯罪心理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我們培養的大部分本科生最終要直接服務于社會,而不是從事理論研究。這就決定了教育的目的必須是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不是單純對知識的記憶。因此,在犯罪心理學的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理論講授的同時,輔之以實踐教學手段,對于加深同學們對犯罪心理學基本原理的理解,能夠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具體如何實現,這就要求老師在教學評價上既應重視課堂教學效果的評價,也應重視實踐教學效果的評價;既重視理論知識考試,也應重視實踐動手能力考核,理論測試成績應該與實踐能力考核成績同等對待。在理論知識傳授過程中,應當從培養學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出發,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在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可以通過到實踐部門參觀學習,讓同學們親臨其境,有助于增強同學們對于刑事司法實踐部門的感性認識,提高綜合運用犯罪心理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促進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融合。在這方面,我們目前面臨的最大困難是,實踐性教學階段與課堂教學階段在時間上的相割裂,以及經費的緊張以及實踐場所的限制,使其難以保證應有的教學效果。國外很多大學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大學必須根據時代的發展,培養社會需要的各種人才,增加實用課程和實際訓練,推動課程的實用化和科學化,更新實驗課、習題課、見習課的內容,增加它們的學時數,這些措施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二、利用多媒體輔助教學,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
多媒體在實施素質教育中是個強有力的有效載體,開展多媒體教學有其必然性,它是當今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的必然變革。信息時代中教育改革是以推行多媒體教學為其本質標志,它綜合體現了現代社會對教育的需求。實施多媒體教學是優化教學過程,促進教育改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傳統教學中,教師是知識的傳授者,是學生獲得知識的最重要源泉,教師“一言堂”的現象成為理所當然。然而其效果顯然是中學階段“填鴨式”的教學方法的延伸,教學過程中一切都是由教師主宰,毫無感情色彩而言,很難調動學生們的積極性,教學效果必然不夠理想。在現代教學中,教師不再是單一的、甚至也不是最主要的信息源,電視、書刊的傳播,特別是多媒體教學系統以及計算機網絡系統的發展,學生可以從多條途徑來獲得更豐富的信息。在獲得信息的過程中,教師的主要任務不是直接提供信息,而是引導學生進行探索,讓學生獲得自己獲取信息的能力。多媒體教學寓教育教學于一定的形象思維和創設的情景當中,能夠綜合利用視、聽覺,使學生感受到語言和音像的不斷沖擊,提高學生的參與意識和學習興趣,激發他們的創造熱情,實現學與教的互動。比如在講授暴力犯罪心理時,就可以播放相關的視頻資料,讓同學們在直觀了解當前暴力犯罪的形式、特點、手段的基礎上,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最終為預防犯罪、減少犯罪提供理論依據。此外,多媒體教學手段最大的突破在于,它從時間和空間上打破了傳統教育的格局,使教學形式由連續型細節授課轉變為跳躍型平臺式授課,由單一課堂教學轉化為多形式的互動交流。課外使用網絡輔助教學,可以將教學從課內延伸至課外。師生之間還可以通過相關鏈接和E-mail等形式進行互動交流,提交作業,解答問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多媒體教學對提高學生的素質、提高教學質量、提高教學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無可比擬的作用。
三、開展案例教學,提高學生的參與意識
案例教學法在國外已被實踐證明是一種對培養學生能力和提高學生素質有效的教學方法,是一種運用對實證的描述引入情景,引起分析、演繹、推理、歸納,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眾所周知,案例具有典型、形象、直觀等特點,給人以身臨其境的感覺,易于學習、理解,通過案例教學能加強學生的感知印象。通過案例進行學習,可以縮短教育理論與教育實踐之間的距離,學生的深入分析能為他們將來在社會生活中表現出良好的實踐能力奠定牢固的基礎。對于政法院校的犯罪心理學課程來說,為了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突出和加強犯罪心理學的實用性、實戰性和操作性,引入案例教學,同時對該課程的案例教學形式、特點、案例編
制和 組織實施等方面進行深入的探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作為政法院校的一門重要學科,犯罪 心理學的價值不僅是體現在理論方面對犯罪心理現象進行詮釋,更為重要的是在打擊、預防犯罪中具有 應用價值和 實踐意義。在教學過程中,如果一味地采用傳統的長篇系統講授理論的灌輸方式,學生往往會對學習犯罪心 理學的應用價值產生質疑。我們將犯罪心理學理論知識和方法技巧努力與具體案例相結合,通過在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展開對各種方案的分析討論和辯白對比,使抽象的理論具體化、生動化,增強了學生的感性認識,啟發了思維,激發了學習興趣,加深了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掌握,大大增強了犯罪心理學教學的實戰性和應用性。因此,以學生對犯罪心理學案例所具有濃厚興趣為突破點,采用案例教學的方式,啟發學生獨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挖掘學生獨立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培養學生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并從整體上深刻理解掌握知識是犯罪心理學教學改革的重要環節。
至于如何選擇案例是案例教學法的首要條件和關鍵所在,因為案例教學法就是運用具體案例進行教學。但案例眾多,不是任何一個案例都適合于教學,也不可能把所有案例都納入教學過程中去分析。因此,如何選擇案例,選擇什么案例,對案例教學有決定性的意義。對此,筆者認為,作為教學討論的案例應當與教學內容緊密 聯系,具有疑難性、針對性、新穎性等特點。為了使所選案例符合上述要求,教師需要加強與司法實際部門和新聞媒體的聯系,多方收集相關的案例,并從中加以篩選。在此基礎上,通過具體案例的分析與討論,來發現和理解案例背后所隱含的原理和規范。
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拓寬教師培訓渠道
“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任何教學目標的實現,都首先依賴于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和知識廣度。師資隊伍建設是學科建設一項長期的 發展戰略,它關系到學科的發展,辦學的聲譽,是提高專業教學質量的根本所在。如何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呢?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作為學校應加大教師招聘和人才引進 工作力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這對于促進學校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其次,要注重青年教師的培訓工作,強化中青年教師教學、科研和實踐中的基本功訓練。發達國家大學一般每隔3-4年就為在職教師提供一次帶薪學習的機會,為教師了解和吸收最新科研成果提供了方便,不僅教師和學校受益,學生更受益。對于培訓方式,可以采取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的辦法:請知名專家學者搞講座;選派教師到國內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進行短期和中長期研修,擴大學校高層次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國內國際交流規模,加速優秀人才成長。最后,從整體上看
,我校本專業師資隊伍結構比較年輕,學歷層次普遍較高,為學科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不足之處在于這批教師剛出校門沒多久, 經驗欠缺。學校可以嘗試通過本科優秀課堂教學競賽、青年教師講課競賽等活動推動教學方法的創新與改革。與此同時,學校應為教師創造條件,定期到有關實際部門掛職鍛煉,為教師進行科研和 社會調查研究提供機會。可以說,教師在實踐中增長知識和才干,是實現知識結構更新,增強實踐能力,提高實踐教學效果的有力渠道。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培養合格的人才的根本是提高教學質量,而教學方法的改革是教學改革的重要方面,對貫徹教學原則,實施教學內容,完成教學任務,實現教學目的和培養目標具有重要作用,是改善教學效果和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因此,學校應為教學方法的更新提供良好的 環境,專業教師也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這一過程中來,共同為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而努力。
犯罪學論文
犯罪學要交論文,請各位幫我想幾個主題,謝謝. http://hi.baidu.com/lunwenwang/blog/item/1897a6458260c126cefca37a.html
關于死刑存廢的犯罪學思考論文
http://www.very168.com/fanwen/fwdq/falvlei/200607/67419.html
前言
死刑(Death Penalty)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又稱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罰體系中諸刑罰方法中最重的一種,因而又稱極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并防衛社會的刑法手段。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歷史上各國統治者無不重視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為對付危害其統治最嚴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時候,死刑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
人類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對其認識也不斷深化。在死刑被人類適用幾千年之后,人們開始對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質疑。1764年,意大利偉大的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首次提出廢除死刑和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主張,死刑--這個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簡單的刑罰方法一下子變得復雜起來。世界范圍內廢除死刑運動風起云涌,許多國家在法律中廢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實踐中已不執行死刑 。我國國內要求減少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很多學者提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
對于死刑存廢這個問題,幾百年的爭論雖然沒有使這一問題形成定論,但爭論使存廢兩派的支持者發揮得淋漓盡致,使我們有機會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靜地看待這個問題:死刑到底應不應該廢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誰更大些?死刑是應該增加還是減少?它們的依據又是什么?本文擬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上述問題,同時對我國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死刑的產生、發展及現狀
(一)死刑的產生
死刑是人類社會應用最久的刑罰。早在自由刑和財產刑應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關于死刑的起源,學術界說法頗多。馬克思曾經清楚地揭示了死刑與原始社會復仇制度之間的關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還血、同態復仇習慣的表現。”起初,復仇是無規則的、無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間無休止的殘殺。為了避免此種結果,無限制復仇進化為同態復仇,即只允許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復仇,并且報復的程度也須與侵害的程度相適應。后來的“殺人償命”、“殺人者死”都是由此而來。此種說法最為流行,贊成者也最多。
除“死刑來自復仇”的說法外,還有“來自戰爭” 、“起源于原始社會的‘食人'習慣”、“來自于原始社會的'禁忌’” 等多種說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產生的根源,終究還是社會基本矛盾,即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運動的結果:從經濟根源上看,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物質財富增多,出現了私有財產,私有財產保護便成為必需,死刑的威懾力決定用其保護私人財產的有效性;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看,社會上出現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并出現了國家。占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需要死刑來維護自己的特權和統治地位,死刑就這樣產生了。
(二)死刑的發展
死刑在人類歷史的發展上,和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當一個國家社會安定、階級矛盾緩和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死刑相對較少,實際執行的死刑的數量也少,執行死刑的方法也會比較人道。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我國唐代貞觀之治的時候,國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只有幾十人。相反如果一個國家社會動蕩,階級矛盾激化,法律中規定的死刑就會相對較多,執行死刑的方式會很殘忍,甚至出現法外施刑的情況。死刑正是在無數次的起伏震蕩中向前發展的,雖然有時會劇烈地反復,但是發展的總趨勢是很明顯的:從世界范圍內看,各國死刑的數量不斷減少,實際執行的數量大幅下降,執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現狀
目前世界各國對待死刑的政策不盡相同,也不可截然兩分。死刑政策的多樣性直接表現于各國死刑狀況并不是單純地廢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實上,各國立法對死刑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絕對廢除死刑,又稱完全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在憲法或法律中明確規定廢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無規定死刑。自1865年羅馬尼亞率先廢除死刑以來(1939年又恢復),明文規定廢除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根據有關統計資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廢除死刑的國家已經有近四十個。
第二,相對廢除死刑,又稱部分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定只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對叛國或者政治犯罪、軍事犯罪則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時期廢除死刑,戰時對某些犯罪恢復死刑。目前相對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十八個 。�
第三,實質上廢除死刑,又稱實際上廢除死刑或事實上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條文中雖規定有死刑,但是在過去若干年內從未執行死刑或者從未判處過死刑。在這種情況下,死刑條款形同虛設,從實質意義上講與廢除死刑并無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國自1870年以來一直未適用過死刑;愛爾蘭自1954年以來未曾執行過死刑。目前,世界上實質廢除死刑的國家已有三十個 。
第四,保留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仍然規定有死刑條款,亦運用死刑條款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不特別指明死刑使用的時效限制,但卻規定對死刑適用的嚴格限制條件,比如死刑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程序、執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絕大多數有這種嚴格限制性規定,并且呈明顯的“限制漸強”的趨勢。
在世界人權運動和廢除死刑理論的推動下,世界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從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世界死刑的總趨勢已由廣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廢除死刑發展。
寫到這里,我們不得不談談我國死刑的現狀。1997年《刑法》修訂后,死刑罪名有68個,與修訂前的刑法和單行刑事法律中的74個死刑罪名相比,減少了6個死刑罪名,《刑法》分則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瀆職罪以外,每一章都規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訂后,對死刑的適用條件作了一些限制。總體說來,我國的死刑制度屬于上述第四種情況,但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很大,社會治安情況不好,嚴重犯罪較多,每年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數量仍相對較大,一些西方國家總是指責我國濫用死刑,這是帶有偏見的。我國關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殺、不可多殺、防止錯殺”三句話來概括 ,在適應死刑的問題上,我國一直保持慎重的態度。
二、世界范圍內死刑存廢觀點綜述
死刑被人們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幾千年,但最終還是被啟蒙主義者提出了質疑。
啟蒙主義者先要使個人和國家的關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礎上,即公正的基礎上。這必然涉及死刑問題。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系統地論證了死刑的殘酷性、非正義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來越為更多的人所懷疑,死刑存廢之爭更是從未停止過。
(一)廢除死刑論的主要理由
廢除死刑論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幾點論點:
1.人道主義者認為,天賦人權,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結束不可以剝奪。處以死刑與殺人同樣殘忍,必須禁止。2.相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訂立契約的人們各自交出微小的權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權)組成了國家最高權利。由于人們的生命沒有交給國家,因而國家無權剝奪其社會成員的生命。3.終身奴役刑在預防犯罪方面優于死刑。況且死刑對諸如激情殺人、政治犯罪、欲殺人后自殺者等無法形成其內心恐懼。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夠的預防刑罰教育的威懾力。4.死刑錯用,無法挽回。5.教育刑論者認為,刑罰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會并制止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從而改造罪犯防衛社會。適用死刑與刑罰教育目的相悖。6.各國憲法中均規定保護人的生命權利、卻又在子法中規定可以剝奪人的生命,違背憲法精神,應予廢止。7.死刑能對公眾產生惡的導向作用,助長其殘酷心理,從而引發新的犯罪。死刑由來已久,犯罪未見減少便是證明。8.死刑無輕重差別,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9.對罪犯適用死刑既不利于解決犯罪造成的損害賠償,也無助于解決被害人及罪犯家屬的生活困難。
(二)保留死刑論的主要觀點
保留死刑論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殺人者償命”是人類社會長期以來承襲的法律觀念,至今仍為廣大民眾所認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觀念。2.“趨利避害”是人們衡量利弊得失時的本能反映和選擇,因此,死刑對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3.“絕對社會契約論者”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者對其所參與訂立的社會契約的公然違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處罰是其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而死刑是符合社會契約本意的。4.由于社會狀況復雜,難免在一定時期出現窮兇極惡的犯罪,而死刑是對付特定惡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終身監禁或終身奴役刑存在浪費資財和罪犯脫逃再度危害社會兩個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國民性情躁動的國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開化的國家,死刑對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現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備,誤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條文大多同時規定選擇性法定刑,法律尚有減輕處罰的規定,因而死刑適用是有伸縮性的。9.刑罰的教育作用只對那些雖犯有罪行卻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義、有必要,對敢于面對死刑以身試法的兇惡之徒適用死刑,不違背刑罰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對罪犯所施刑罰必須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仇恨,如果沒有死刑,可能導致“私人司法”的出現。
(三)我國學術界關于死刑存廢的主要觀點
以上僅是死刑存廢激烈爭論的主要論點,雙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論點,但從總體上看,很難說哪一方在這場爭論中略勝一籌。但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廢除論的國家更多一些。然而,這一潮流在我國似乎沒有什么表現,我國在學術界對死刑的態度大致分為幾派:一派主張順應世界潮流,完全廢除死刑,持這種觀點的人是少數;另一派主張至少要維持現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數量,并可以考慮適應增加死刑的數量,持這種觀點的人也是少數;第三種觀點主張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減少刑法中規定的死刑的數量,限制死刑適用的范圍,嚴格死刑的執行程序,這種觀點在我國學術界處于主流地位。
死刑到底是廢是存?存與廢的意義又是如何?這是下一部分要探討的問題。
三、死刑的存在價值及其局限性
(一)死刑性質的再探討
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經做了分析,這里不再贅述。現在,我們對死刑進行一下橫向的比較研究,就會對死刑的性質有一個更加清楚的認識。
以我國為例(外國也大致如此),刑罰最初是由身體刑和生命刑組成的,我國奴隸社會的“五刑”--“墨、劓、蔒、宮、大辟”,其中前四個是身體刑,即肉刑,“大辟”屬于生命刑。如果我們再研究一下當時死刑五花八門的執行方法,就會發現多數死刑的執行是在追求被執行人身體上的痛苦,造成同時附帶達到讓被執行人死亡的結果,主要目的還是讓被執行人在身體上感到痛苦,被執行人死亡的結果就是次要的了。總之,我認為死刑還是一種身體刑,只是比其他狹義的身體刑多了一個死亡的結果。
(二)死刑的局限性
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質實為一種肉刑。因此,它和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是相悖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對身體刑使用得越來越少,而且逐漸被財產刑、資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執行方式也越來越文明。這一切漸漸掩蓋了死刑屬于身體刑的本質。這是大多數身體刑被人類廢棄而死刑卻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畢竟是身體刑。仔細想來,無論死刑的執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極端殘酷的。這種殘酷的刑罰,不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更不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越來越發達;相反,死刑的作為人類未開化時期繼承下來的遺跡,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逐漸走向沒落的 。
死刑應該說是諸刑種中最重的一種,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適用,會造成嚴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適用死刑,這必然造成罪與刑的不相適應。在人類歷史上,曾經用不同的執行方法區分死刑中的輕重,這種做法早已被人道主義所否定,不可能再為使用,否則就是人類社會的倒退。至此,死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已無法翻案了。
有不少人認為,死刑是人民大眾的意志,若民眾認為是需判死刑的嚴重犯罪,那么,該犯罪一定性質惡劣、民憤極大、應判死刑,對這種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眾的意愿往往帶有很大的情緒性,容易受人誤導,而且經常只關心個人的利益。人們多有被盜的經歷,多數人就認為一個被抓到的慣竊犯應被判處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個慣竊犯,而是一個走私犯,人們因從走私犯的手中買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獲益,即使這個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數額再大,罪行再嚴重,人們也不會認為他應被判處死刑。舉這個例子,我并不是指嚴重的走私犯罪應被判處死刑,也不是說嚴重的走私犯罪不應被判處死刑,只是為了說明,對某種嚴重犯罪是否應處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緒和利益因素的影響。對死刑這個事關人命的問題,必須進行理性的思考。
(三)死刑的存在價值
死刑從其誕生以來,一直持續適用了幾千年,雖然現在廢除死刑和實際廢除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保留死刑的國家適用死刑的數量也越來越少。但是死刑并沒有迅速死亡,死刑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國、日本在內的幾十個國家還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國將在對俄克拉荷馬爆炸案的兇手蒂莫西·麥克維以注射毒液方式執行死刑,這是63年來美國聯邦政府首次恢復對死刑犯執行死刑),有些國家(如菲律賓)在廢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復了死刑;有許多沒有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如香港),人民要求對嚴重犯罪適用死刑的呼聲還很高。
死刑在現代文明社會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
首先,死刑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某種犯罪的態度,當某人犯罪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后,國家和社會就會認為這個人已為整個社會所不容必須剝奪他(她)的生命,其他社會成員才能得到安寧。這種設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當的。對最嚴重的犯罪適用死刑,是一個有能力的政府的責任。
其次,死刑的威懾作用是其他刑罰方法不可比的。試想哪一種刑罰能比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更可懼。自古以來,人們把死刑列為諸刑種中最重的一種,是經過充分思考和反復討論的。當時討論的過程現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說,人們的價值選擇是正確的。死刑對很多人來說是極為可怕的,每當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結果是死亡,一個罪犯的行為總會有所顧忌。總有人引用某國廢除死刑或停止執行死刑后嚴重犯罪并無明顯增加來質疑死刑對犯罪的威懾力。這樣的例子(有無考慮其他社會因素姑且不論),也只能證明死刑的威懾力是有限的,即便沒有死刑,嚴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無法回避的事實是,死刑的威懾力是相當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們形成了諸如“殺人者死”的觀念,以致死刑廢除后,這種觀念還能世代相傳,這更加證明了死刑的作用。
再次,死刑對被害人的撫慰作用是其他刑罰不可比擬的。嚴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經死亡。他們的家屬如果看到殺死自己親屬的罪犯還活著,在監獄里過著衣食無憂的生活,說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釋出獄,自然會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導致民眾對政府打擊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這必然導致“私刑”的泛濫,使一些本不應該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殺死。從這個層面講,保留死刑,對大多數犯罪人來說是有積極意義的,他們將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機關的審判,而不被憤怒的民眾草率處死。
四、保留死刑、興利除弊
(一)死刑與犯罪的關系
死刑與犯罪的關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與細菌的關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殺死細菌,死刑可以剝奪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們失去犯罪能力,同時對其他犯罪人和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產生震懾作用;又如細菌對抗菌素可能產生抗藥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懾力就會減弱,人們(尤其是犯罪人)會對死刑產生一種“麻木不仁”的態度。用更加科學的語言解釋,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學的知識:人們對外界的刺激必然產生反應。人們對刺激的反應會隨著刺激的持續而不斷減弱;一旦刺激停止,經過一段時間,再進行刺激,又會產生較強的反應。因此,適用死刑,并不是適用得越多越好,必須尋找適當的量和度,才能發揮出死刑的最佳效果。
(二)發揮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
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當今社會的情況下,是十分必要的。為了發揮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點,興其利,除其弊,必須進行變革,以下僅就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一些設想:
第一,減少死刑的數量
“減少死刑的數量”一語本身是有歧義的:是減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數量,還是減少實際適用死刑的數量?這里以上兩種解釋均要包括:既要減少刑法分則中規定有死刑的條文的數量,又要減少實際適用死刑的數量。而且,減少刑法分則中規定有死刑的條文的數量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適用死刑數量的減少。
首先是減少刑法分則中規定死刑的條款。減少死刑總是有一定范圍的,如果減少,就應減少沒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經濟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適用死刑 ,還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無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適用死刑。另外,我國刑法在立法技術上還應作重大改革,應把很多犯罪中的殺人情節都按故意殺人來處罰。這樣一來,可以減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現次數,更加明確了我國刑法中死刑適用的犯罪的種類。還有,對于一些司法實踐中實際很少有被判處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這對打擊犯罪的影響并不大,但對提高我國的國際聲譽的作用卻是巨大的。
其次,減少適用死刑的數量。在這方面,其實我國建國以來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這個目標。我國在適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堅持少殺”、“可殺可不殺的不殺”,這是一貫的政策。雖然這一政策在不同歷史時期堅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說,一直是發揮作用的。現在,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有明顯錯誤的激情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事司法輕刑化的可喜進展,這一趨勢應該堅持并得到提倡。
第二,調整我國刑罰的整體結構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種,由輕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存在著刑罰輕重的不協調。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數罪并罰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釋放;無期徒刑名義上是終身監禁,但罪犯服刑滿10年就可能假釋;接下來的死刑,有一個緩期二年執行,如果被死緩,一般都會減為無期徒刑,有的還會減為有期徒刑。這就造成死刑立即執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罰都望塵莫及的情況。從死刑到死緩以至下面的無期徒刑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真空,給準確量刑造成了困難,有時甚至是不得不適用死刑。一個比較好的方案是將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最高限制提高為25年或30年,對無期徒刑必須服刑滿25年或30年才得假釋,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只能減為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死刑立即執行保持不變。這樣以來,對嚴重犯罪量刑的選擇余地就更大了,嚴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動輒就用死刑立即執行,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會得到更多的表現。
第三,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等國際性文件規定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些規定已被許多國家采納,從而使死刑的適用對象受到嚴格限制。
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和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在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不必多說。對于政治犯是否適用死刑,我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時又實施、參加、組織、策劃、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殺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為應單獨立定罪,可以適用死刑;如果是單純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適用死刑,這也是國際通行作法。對于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我認為完全可以規定入我國刑法。對年邁者的特別照顧,我國古已有之,在封建社會,對年邁者不可刑訊。現在將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不適用死刑規定入《刑法》,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不會有太大影響,因為實踐中遇到已滿70歲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國的國際形象,對我國的法制又沒有什么沖擊。因此,規定此條應盡快列入日程。
第四,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防止錯殺”是我國死刑政策的三大組成部分之一,本應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為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這里不做過多分析。
五、創造條件,廢除死刑
上文已反復強調,死刑是殘忍的,是和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程不和諧的,死刑總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為死刑是規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來制定的。但人們在廢除死刑的問題上不能過于積極,如果一廂情愿,為了各種崇高的目的廢除死刑,而不顧社會的實際情況,最后的結果只能是無奈地恢復死刑,這方面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賓,菲律賓在廢除死刑十幾年后又恢復了死刑。到底何時才能廢除死刑,我們還是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尋找一些可能正確的答案:
(一)社會整體形勢穩定
社會整體形勢穩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內容的。社會矛盾緩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為重要的。要廢除死刑,必須具備這個條件。否則,人民會無法忍受大量犯罪的發生而政府卻顯得很無能。人對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對犯罪也是一樣。倘若犯罪發生率低,又距離自己較遠,人們是不會非要要求政府對罪犯適用死刑的。這時,只要把犯罪的人關起來,不繼續危害社會就足夠了。
(二)社會控制嚴密
首先,不同國家,社會對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個國家的社會控制嚴密,處處設防,犯罪幾乎成為不可能,那還用死刑來干什么呢?人們即使想犯罪,也很難犯到要判死刑的嚴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沒有必要了。其次,對一個社會的各個成員來說,相同的刑罰對于每個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對于一個有名望的人如果因為犯罪被監禁幾日,他的社會信譽全部完了,這比要了他的命還可怕;而對一個社會底層的人來說,也許死刑對他也是無所謂的。人的素質提高了,一個人能清楚地認識自己行為的法律意義,他的行為就能被無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有了這些看不見的控制力量,無疑是刑罰的負擔又減輕了,更少有要適用死刑的情形了。
(三)刑罰的威懾力足夠強
一提到刑罰的威懾力,人們會立即想到刑罰的嚴厲性。誠然,刑罰越嚴厲,其威懾力就越大,這一點是不容質疑的。但是,如果只認為刑罰的威懾力來自刑罰的嚴厲性,則是片面的。筆者認為,刑罰的威懾力至少是由嚴厲性、及時性、必然性三個方面共同作用的產物。從犯罪到受到刑罰處罰的時間越短,刑罰的威懾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概念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犯罪引起刑罰的必然性,也直接關系到刑罰的威懾力。“對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然性,”試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獲,并審判定罪,進而入獄服刑(這當然是難以實現的理想狀態),有犯罪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帶來的不利結果,對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罰就沒有必要那么嚴厲,死刑的必須程度就相應降低了。當然,這對犯罪的偵查、審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破獲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實現在刑罰的嚴厲性下降、最終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刑罰的威懾力不受影響。
小結
死刑雖然在打擊犯罪、預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卻有著其他刑罰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廢的問題上,應堅持繼續保留死刑,同時進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發揮更大
的作用。最后,在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再一步一步廢除死刑。
如何寫論文
寫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發現自己的想法在紙上會變成一團糟。
寫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當你越來越熟悉它的時候,就會很快了。如果你把它當作一種藝術,你就會在寫作的過程中體會到無窮的樂趣。
你也會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樣的滯礙。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順利解決。追求完美是一個原因。
記住:寫作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當你發現所寫的不是你開始想寫的,寫下粗稿,以后再修補。寫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漸漸進入狀態。如果寫不出全部內容,就寫綱要,在容易寫具體的內容時再補充。如果寫不出來,就把想到的東西全部寫出來,即使你覺得是垃圾。當你寫出足夠的內容,再編輯它們,轉化成有意義的東西。另一個原因是想把所有的東西都有序的寫出來(in order)。你可能要從正文寫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寫的到底是什么的時候再寫簡介。寫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時候一天只能寫上一頁。追求完美也可能導致對已經完美的文章無休止的修改潤飾。這不過是浪費時間罷了。把寫作當作和人說話就行了。
寫信也是練習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會因為風格很想給朋友的信件而易讀(can be improved)。寫日記也是很好的鍛煉。這兩種方法還有其他的好處。
無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內容也是常犯的錯誤。要避免這種情況。
LaTex(附:CTex)是一個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義的宏定義
001 當代女性犯罪的社會學思考
002 繁榮背后的優思
003 國家工作人員經濟類職務犯罪問題研究
004 對二十世紀末中國大陸有組織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國職務犯罪及防治對策
006 網絡犯罪探析
007 網絡犯罪及其對策
008 家庭社會化功能的嬗變與未成年人犯罪預防
009 犯罪測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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