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竅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犯罪行為是不是都是公訴的
公訴案件多還是自訴的多盜竊是公訴案件無疑,但公民有向司法機關檢舉、控告的權利
刑事案件就起訴主體來看,分為公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察部門、海關緝私部門、檢察院反貪部門和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察權,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法院行使審判權
但根據刑法規定,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屬于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國家將這類案件的起訴權賦予公民個人,由公民自己來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比如說: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外)等等。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或者近親屬(以被害人名義)來行使起訴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同樣也需要由控方來提供證據。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后,依法行使審判權。
盜竊屬于公訴案件,犯罪行為不全是公訴,以下案件可以自訴:
刑事中的自訴案件分三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侵犯自己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且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受理的。
所以,刑事案件當然的是公訴多于自訴。自訴只是例外情況。
盜竊案件一般都是公訴。自訴案件分三類,比較復雜,我說一些常見的吧,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的!而民事案件都是自訴的!盜竊屬于刑事案件屬于公訴案件
盜竊案件是屬于公訴還是自訴
盜竊案主要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高法解釋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盜竊案如果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罰,就是公訴兼自訴案件,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如果判超過3年,則是公訴案件。
當然屬于公訴!
看了多少,終于有一個明白人,刑訴法解釋第一條括號二明確寫了相對自訴種類,盜竊兩三千當然不能判三年以上,當然可以自訴(有證據)
盜竊為何不屬于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情節輕微的刑法規定4-5章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里不是包括盜竊了么?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4、盜竊顯然不屬于自訴案件。
1、盜竊行為是一種常見的違法犯罪行為,其罪與非罪有明確的法定數額和情節規定,易于辨識,凡是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后會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就可依照治安處罰法對其進行治安處罰。通常不會存在因盜竊情節輕微就不受處罰,而需要被害人就某個盜竊行為提起自訴的情形。
2、盜竊犯罪易于辨識卻不易于偵查,如果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取證后仍不能證明其盜竊行為,被害人就更難于掌握充分確鑿的證據,如果被害人掌握充分的證據,公安機關完全可以從被害人處取得證據,從而根據不同情形按照1前述程序進行處理。
簡言之,盜竊行為無論情節輕重,公安機關均應依法進行處理,不會還留下來由被害人代替公共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來代表國家行使偵查和起訴權。除非,被害人認為構成犯罪,而公安機關經偵查后無法收集到能夠證明盜竊行為的證據。即被害人與公安機關對是否存在盜竊行為的認識不同。前面說過了,盜竊易于辨識而不易于偵查,如果公安機關運用刑事偵查手段都不能查明有盜竊行為,那么被害人哪來的證據證明呢?
要看盜竊的是什么,金額的大小。
刑事自訴包括盜竊罪嗎
盜竊案主要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高法解釋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盜竊案如果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罰,就是公訴兼自訴案件,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如果判超過3年,則是公訴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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