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什么職權
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
一審管轄權:主要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院認 為應當由本院管轄的案件;上訴管轄權:審判對高級人民法 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審判監督 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最高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 程序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 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司法解釋權:對在審判過程 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死刑核準權:死 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 核準。
(2 )基層人民法院。
一審管轄權:審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外 的所有一審案件;庭外處理權;調節指導權。
(3)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管轄權:第一、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 影響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 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 侵權案件;上訴管轄權:審判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 和抗訴案件;審判監督權: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 省級人民檢察分院、省轄市級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 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 院再審基層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
(4)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管轄權:在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上訴管轄權:審判對下級 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審判監督權:監督下級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 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 審基層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行使哪些職權以及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七節之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二十八條 ??????????????????????
人民法院的職權和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比嗣穹ㄔ菏谴韲倚惺箤徟袡嗟奈┮粰C關,審判職權是人民法院的專有職權。
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司法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積極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是人民法院光榮而艱巨的歷史使命。依法保障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打擊犯罪、嚴懲嚴重犯罪,依法調節民商事關系,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審判刑事案件。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嚴厲懲罰的行為。人民法院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審理刑事犯罪案件,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正確的定罪量刑,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使那些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正常的秩序,破壞國家的經濟建設,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使無辜的人免受非法追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審判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屬于平等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關系到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和實現。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主要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婚姻家庭、債物糾紛,合同、金融、票據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海事海商糾紛等進行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調整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信用和契約關系,保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保障市場中公正公平競爭。
(三)審判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依據行政訴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還可以變更;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一方面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審判工作,但同時還包括圍繞審判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提出司法建議等活動。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案件,用具體的案件事實,正確的法律裁判,對有關機關、企業、團體和廣大公民進行生動的愛國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他們自覺的了解、學習法律,從而更加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的規范和規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的規范和規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的職權
我國人民法院擁有以下職權:
(1)審判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
(2)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有權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令等問題做出解釋。
(3)指導權。 是指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職權。
(4)司法行政權。 各級法院機構都設有主管審判工作的相應組織,行使有關審判行政方面的職權,但是由于不享有關鍵的人事任免權,因此我國法院的司法行政權是有限的。
(5)司法建議權。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為時,有權向相應機關提出建議做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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