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抄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種類
我們國家行政機關種類較多,各機關結合自身特點,都制定了適合自己的回行政處罰法規,但有答一點:它們制作的行政處罰文書應該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
一是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
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回的姓名或者名稱、地答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
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事信息、認定違事實、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處罰決定、繳納罰款點、限同告知事救濟途徑(即列行政復議機關、訴訟機關及相應限)、作行政處罰機關名稱(加蓋公章)、落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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