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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新修改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1-18 13:15:54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偵查、審判,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繼續犯罪,自殺,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而采取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剝奪的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五種:
(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五)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如能提供更為詳細的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變更強制措施都有哪些改變


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及其法定屬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內容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內,逮捕。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容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訴法》新修改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可以看人大修改刑訴法的決定。1.進一步明確逮捕條件和審查批準程序。針對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為有利于司法機關準確掌握逮捕條件,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條件中“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定細化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還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批準逮捕權,防止錯誤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對羈押必要性繼續進行審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2.適當定位監視居住措施,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監視居住同取保候審類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F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紤]到監視居住的特點和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并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比較妥當。
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適用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時,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
3.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F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家屬未作規定。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
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新刑事訴訟法中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內嫌疑人、容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發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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