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每個刑事案件所采取的強制措施不同,案情也不相同,準確的結案時間,無法準確表述;正常情況下,普通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約需6個月。
一、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及時間
1、拘留期限:正常14天;最長37天。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偵查羈押期限:正常2個月,可延長1個月,特定情形,經批準,還可以再延長。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檢察院辦案程序及期限
1、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期限:正常1.5月;補偵1個月,二次為限;每次重新計算。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一審法院審理期限
1、公訴案件;正常2個月,可延至3個月;特定情形下,還可延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自訴案件:6個月。
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序:正常20日;可延長至1.5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詐騙罪的辦案流程:
一、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二、偵查
1、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并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撤消案件。
三、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合同詐騙罪是公訴案件,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
2、報案需要準備一系列的報案材料,警察審核以后符合立案條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機關便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
4、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便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5、檢察院受到材料后會審查起訴,經審查若構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詐騙罪法定構成要件不滿足或證據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訴,若初步認為構成犯罪變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6、提起公訴后,最后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的材料一般包括:
1、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
2、受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涉嫌詐騙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請盡量提供。
3、提供涉嫌人進行詐騙的事實材料,如簽訂合同的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的相關依據。一般涉嫌人會留下印章、印鑒、假名片、假工作證、假營業執照,蓋假公章各種證明等。
4、提供證明詐騙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經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應損失的,提供損失結果的證據。
5、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如雙方在來往中的郵件,書函等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擴展資料:
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詐騙罪
一、合同詐騙罪是公訴案件,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
2、報案需要準備一系列的報案材料,警察審核以后符合立案條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機關便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
4、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便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
5、檢察院受到材料后會審查起訴,經審查若構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詐騙罪法定構成要件不滿足或證據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訴,若初步認為構成犯罪變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6、提起公訴后,最后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的材料一般包括:
1、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
2、受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涉嫌詐騙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請盡量提供。
3、提供涉嫌人進行詐騙的事實材料,如簽訂合同的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的相關依據。一般涉嫌人會留下印章、印鑒、假名片、假工作證、假營業執照,蓋假公章各種證明等。
4、提供證明詐騙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經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應損失的,提供損失結果的證據。
5、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如雙方在來往中的郵件,書函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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