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與避險過當的區別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內為。防衛容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損害;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所損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險過當應當負法律責任,但在刑事上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什么是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版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權
避險過當,是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有哪些?
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應當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版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權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根據該法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的法律概念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如何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刑法并未規定具體標準,在刑法學界多數認同“相當說”,即認為必要限度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于懸殊的差異。根據“相當說”,防衛行為只要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又不是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或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不法侵害,但實際造成的損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屬于正當防衛的范圍。這樣有利于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又提出了對防衛人的必要約束,有利于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
《刑法》第20條第1款對一般正當防衛進行了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3款對特殊正當防衛進行了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接下來為各位考生解讀兩者的區別:
1.兩者實質不同: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反擊即正義VS不法;緊急避險是兩權相害取其輕即“舍小保大”。
2. 主體條件不同:正當防衛的實施主體無特殊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3. 對象條件不同:正當防衛僅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緊急避險針對的是第三人。
4. 起因條件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不法行為人的侵害;緊急避險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包括自然力破壞、動物侵襲、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險以及人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5. 限制條件不同:正當防衛無實施限制條件,是公民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只有在迫不得已情況下才可實施。
6. 限定條件不同:一般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失(重傷或者死亡),特殊正當防衛無實施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利益,否則即為過當。
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的區別的例案
案例:被告人張津龍,男,29歲,河北省新樂縣人,系個體業主。2000年某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張津龍在某市場賣布。剛飲過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過來指著一塊布要張拿給他,張問明情況將布拿給李志泉。李接過布簡單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張津龍的臉上,張拿過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雙方發生口角,后經他人勸開。張津龍為避免事態擴大,急忙收拾部分布離開市場。當日下午5時許,張津龍返回市場收拾余下的布時,被等候多時的李志泉發現。李即追上去用拳頭擊打張的面部。將張的近視眼鏡打碎落地,眼鏡碎片劃破了張的眼皮,但張沒有還手。接著李又用右臂夾住張津龍的頸部,繼續毆打張。由于李身高體壯,張身體瘦小,張掙脫不開。張津龍為逃脫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著李志泉亂捅,將李的右手臂捅傷,但李仍未停止對張的毆打,張又將李的左腹部捅傷,李才將張放開,張也沒有再捅李。李志泉的腹部傷,經法醫鑒定為重傷。
問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張津龍的行為屬于防衛性質沒有異議,但對其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津龍的行為過了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擊,并未使用兇器,而張津龍卻用水果刀對李志泉亂捅,按照防衛的手段、強度相適應的標準來衡量,張津龍的防衛行為顯然超過了必要限度。同時,李志泉的侵害行為尚未達到對張津龍的生命構成威脅的程度,張津龍卻使用兇器進行還擊,致使李志泉重傷。從這個角度看,張的防衛行為也是超過了必要限度,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津龍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理由是:只要防衛行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無論使用什么手段,也無論造成的損害是輕是重,防衛都是適當的。李志泉一只手夾住張津龍的頸部,另一只手用拳猛擊張的頭部,致使張無力反抗,掙脫不得,身體受到嚴重的威脅。李身強體壯,張身體瘦小,張是為了擺脫李的不法侵害才用水果刀亂捅的。亂捅中,李的手臂被劃傷,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張也隨即停止了反擊行為。由此可見,張津龍的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評析:近代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是將本來應由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緊急情況下,賦與公民奮起自衛的一項正當權利,它本身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的一種補充。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這是有條件的。我國刑法理論對正當防衛行為的構成條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觀方面特別強調正當防衛行為人的防衛意識,并通過刑法中“錯誤理論”中的認識錯誤來區別“正當防衛”與“假想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防衛意識判決行為的合法性,區別“挑撥防衛”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特別強調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行為時的時間與方法,以及對抗程度的適度性,恰當性。以“正在進行”(即緊迫性)限制其正當防衛的時機,區別“正當防衛”與“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與事后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方法與程度“大體相當”的判斷,限制其行為“防衛過當”。
本案例中之所以產生以上不同意見,究其原因,是基于對以下問題理解不同所致。其一,關于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其二,關于無限度防衛的范圍。
一、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起始時間。不法侵害開始的把握。在理論上存在兩類觀點。
一是單一標準說。如著手說(即不法行為的開始就是不法行為的“著手”)、進入現場說(即只要不法侵害者進入侵害現場,侵害的危險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在實踐中廣為接受的為著手說。
二是雙重標準說。雙重標準說采用一般與特殊兩種標準確定不法行為的起始時間。一般標準為著手說,即著手就是不法侵害開始實行之時,特殊標準為緊迫標準,即對于那些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為,雖然尚未著手實行,而只要臨近著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權益面臨著遭受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性,就應將其視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例如殺人、搶劫、強奸、傷害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嚴重暴力侵害行為,從犯罪未遂說來講盡管未達到著手的程度。但是,由于其給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的威脅迫在眉睫,亦應視為不法行為己經開始,可以對其實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就不法侵害的范圍而言,有人認為,指犯罪行為;有人認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正確。因為如果把不法侵害僅限于犯罪行為,實際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不利于同犯罪作斗爭,與立法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宗旨不符。關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有人認為對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有的則認為只能對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
由此我們認為,下列幾中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故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則屬于假想防衛。對此種情形,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主觀上有過失,并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后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是指不法侵害的實行行為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的這一段時間。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確已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已經開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直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對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構成了現實的威脅。它表現為已經逼近侵害對象、已經著手實行侵害、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上。例如:某晚,王某與李某等人一起吃飯,席間,王某開玩笑將李某的隱私告訴大家。聽到眾人的嘲笑李某非常惱火,大罵王某,王某馬上向李某賠禮道歉,李某卻要求王某自打嘴巴,王某不從,兩人發生爭執欲大打出手,后被同桌人拉開。飯后,李某尾隨王某準備報復。當行至一黑暗處時,李某從地上拾起一塊磚頭,朝王某頭上猛砸兩下,此時王某已滿頭是血,后勉強起身逃跑,李某卻緊追不舍,并用磚頭將王某砸倒,其高舉磚頭又準備砸向王某,此時王某從腰間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當場失血過多致死。本案中,當王某的生命真正受到威脅時,才采取防衛措施,所以其行為屬正當防衛。
防衛不適時,分為以下兩種:
1、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在不法侵害著手實施之前,由于合法權益尚未處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或侵害之下,一般不允許實施防衛行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不法侵害的實行行為尚未著手,但是由于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本身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并且其在預備階段已經表現出明顯的攻擊性,從而形成了防衛的緊迫感,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但一般情況下,對不法侵害的預備行為不能進行防衛行為,而只能做好一定的防范措施。
2、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經終止后,對侵害人進行防衛的,屬于事后防衛。以下幾種情形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結;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由于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存在使其停止的問題,因而事后防衛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而是一種帶有報復性特點的私力救助行為。
(三)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
正當防衛的對象,只限于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動物、財產和法人,更不能及于其他公民。不管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都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對于動物的侵害,如果是作為犯罪工具被人驅使的,將動物打死打傷,屬于正當防衛。
實行正當防衛,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法侵害的行為只能來自侵害者。因此,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四)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
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如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則不能成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中防衛意圖的認定時常受以下幾種因素的干擾:
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由下述案例解釋:
“李某與鄰居長期不和,雙方時有撕打行為。李某與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訓一下鄰居。其妻子出主意說:先打人的無理,咱不能先動手,將來不好辦,想辦法讓對方先動手。此后,李某對鄰居多次挑釁。某日,李某故意將開水潑到了鄰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燙傷。鄰居氣憤之下,將甲的頭部打破。李某遂將該鄰居打倒在地,用棍猛擊其頭部,致其嚴重腦震蕩。鄰居找到村委會要求李某賠償,但李某與其妻子堅稱是鄰居先動手的,他們是正當防衛,拒絕賠償。”
本案涉及到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的問題。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存在著根本的區別,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本人、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而對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當行為,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圖。而防衛挑撥是故意誘發不法侵害,主觀上具有借機傷害對方的犯罪意圖而非防衛意圖。在本案中,甲某預先挑起被害人侵害自己,然后再借機教訓被害人。然后,甲某多次挑釁其鄰居,鄰居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他頭部擊傷,甲某便借機故意實施傷害行為。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而是防衛挑撥,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于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如互相斗毆。但是,在相互斗毆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一是在一般性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二是斗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侵害,則已經放棄侵害的一方就具備了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他可以為了制止對方的進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擊措施,這種情況下的反擊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五)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新刑法第20條第2款放寬了防衛限度,所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指從雙方行為性質、手段、強度的比較看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必須實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等不必要的嚴重后果。可見“明顯”和“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例如本案:某村民張某,平時膽大妄為,無惡不作,曾因盜竊、搶劫,等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出獄后變本加厲,惹是生非,稱霸于鄰鄉、附近各村,幾乎無人敢惹。在家里也是蠻不講理,對妻子百般虐待,妻子忍無可忍,只好回娘家。事后,張某到岳家找妻子,與岳父李某發生口角,張某拿菜刀朝岳父李某頭部就砍,頓時鮮血直流,李某被激怒,隨手從門后操起鋤頭自衛,張某棄刀就跑,因當時下雨路滑,張某出門不多遠就摔到在地,被趕上的李某幾下猛打,張某當場死亡。事后雖全村村民聯名寫信給當地政府機關,稱李某為民除害,望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確已超出了正當防衛限度,所以最終仍被處以有期徒刑三年。
又如此案:一日,鄰居甲、乙因生活鎖事發生爭吵,進而發展成相互廝打,后被人拉開。乙感到在剛才的廝打中,自己吃了虧,太丟面子,遂回家拿出菜刀要砍殺甲。甲見狀趕忙逃走并躲了起來,直到天黑之后,才敢回家,不想乙仍不罷休,見甲回來,又持刀追了上來,眼看乙就要追上了,甲急忙從鄰居丙手中奪過鐵锨,朝乙頭部打去,導致乙當場倒地身亡。在此案中,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答案是肯定的。試想一下,在本案中,如果當乙回家取菜刀時,甲感到雖自己在剛才的廝打中占了上風,但仍不夠解氣,遂也回家拿了把鐵锨,拿鐵锨的甲與拿菜刀的乙在打斗的過程中,甲出手快了一步,將乙打死。甲的這種行為已經不屬于正當防衛。同樣的一鐵锨將乙打死,二者的性質卻截然不同。前一種情況下,甲的行為具備了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甲已經放棄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為足以證明),而乙仍窮追不舍,繼續加害,甲的行為就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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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基本特征表現為:首先,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其次,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
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我們刑法典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在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見義勇為而防衛過當,比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過當的,對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損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別具匠心。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后,減輕處罰的幅度乃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比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回答者: 孤獨de少俠 - 試用期 一級 8-2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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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 想問一下,我這個是否正當防衛?或者說防衛過當?
• 何為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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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共 1 條
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三)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
(四)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
(五)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見義勇為而防衛過當,比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過當的,對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損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別具匠心。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后,減輕處罰的幅度乃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比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區別
主要區別和典型區別緊急避險不是正當防衛,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向的區別:首先,對版行為的權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其次,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實質是“正當對不正當的反擊”,而緊急避險的實質是“兩權相害回取其輕”。二者答的主要區別如下:
(1)起因條件不同
即二者的危險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僅限于人為的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多種多樣,即包括人為的不法侵害更包括自然力的影響,如自然災害。
(2)限制條件不同
緊急避險要求是不得已而為之,舍此無它法;而正當防衛一般無此請求,即使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可以采取逃跑等回避措施,但也完全可以采取正面與之相斗爭,以 “正” 對“ 不正”。
(3)對象條件不同
這是二者區別的最顯著之處。正當防衛損害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為無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限度條件不同
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可以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只要不過于懸殊即可;緊急避險則要求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正當防衛針只能對不法行為。緊急避險針對的情況多種多樣。兩者保護法律回利益范圍相同,都可答以是不法利益。
緊急避險要求無其他方法或途徑的時候才可以為,而正當防衛不一定。
至于對象條件則不一定。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也有可能是侵害人的權益,并非一定是第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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