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人不一定能跟對方要求將孩子接走。如果雙方之前沒有協議一致,而探視權人在探視孩子后帶走孩子不給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要求探視權人執行法院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方式如下: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探視義務;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視權執行;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視;
5、起訴到法院,由法院終結執行。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視、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視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視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的特征是:
1、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視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視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視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視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視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視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視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視權的必要。
4、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規定:父親或母親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探視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視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視權的行使。
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有:
1、探望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況,主要以該方的方便為原則,探望時間不宜過長,探望次數不宜過多。探望方式上以雙方在場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帶子女外出、脫離對方,應事先經書面確定或取得對方書面同意。
2、探望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應多考慮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習慣、學習時間,結合雙方的住所地,以選擇子女所在地或幼兒園、學校或公共游玩場所為探望地,探視時間應適當加長,探視次數應較兩周歲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適當允許帶子女外出,但不宜時間過長,地點過遠。
3、探望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見,并考慮子女的生活、學習時間安排,考慮雙方的住所地,選擇適宜的地點,探視時間和次數以及是否允許帶子女外出應以子女意見為主,并可以考慮在寒、暑假加長、加多探視時間及次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于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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