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重新鑒定期限規定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期限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
刑事案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有:1、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2、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3、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4、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6、其他情形。
一、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有: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二、申請重新鑒定如何處理:
1、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
2、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鑒定。
3、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
4、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梢赃x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
5、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鑒定,不能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一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重新鑒定有幾次
刑事訴訟重新鑒定法律沒有規定鑒定的次數。
所謂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而作出的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確定了鑒定結論系刑事訴訟中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鑒定結論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實、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據。從科學的角度來講,正確的鑒定結論只有一個,“同一案件出現了不同的鑒定結論只能說明鑒定的主、客觀方面發生了偏差,重新鑒定無疑是檢驗和糾正錯誤的鑒定結論,得出正確結論的唯一途徑,因此各國鑒定制度無一例外地規定了重新鑒定”。
所謂重新鑒定,是指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案件有關鑒定結論有異議時,申請司法機關另行委托鑒定人就同一鑒定事項進行鑒定,或者司法機關對有爭議的鑒定結論依職權逕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
我國現行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重新鑒定的數限制問題并不明確。反復鑒定是當前司法實踐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可以說是現行司法鑒定體制諸多弊端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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