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不予受理裁定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對起訴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兩者的區(qū)別是:裁定不予受理用于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用于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以下是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派出所不予立案通知書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如果立案不給不立案通知書的,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
派出所不予受理立案,當事人需要要求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不予出具通知書,可以向檢察院或公安局控告。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后,當事人可以持通知書向其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請求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
什么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不予受理通知書是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出具的不受理當事人申請事項的通知文書。不予受理的原因一般是因為申請不符合本單位管理權限,或申請的材料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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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區(qū)別
二者區(qū)別比如:
1、性質和功能:不予受理主要適用于不符合起訴條件或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事項,其功能在于對不符合條件的起訴進行篩選和過濾。而不予立案則是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在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的處理方式。
2、法律后果:不予受理的后果是基于訴求的實質要件不符合條件,例如原告與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非本機構職權范圍內容等。而不予立案的法律后果則是基于訴求內容或資料不符合規(guī)定,例如起訴狀格式、內容不符合要求、起訴人身份證明材料不全等。
3、適用情形:不予受理適用于司法或行政實踐中的一些情況,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或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事項。而不予立案則通常適用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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