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拘留
【拼音】jū liú
【解釋】①公安機關對需要受偵查的人的一種緊急措施,把他在規定時間內暫時押起來。②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是一種行政處罰。 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是一種行政處罰
造句1:買毒品吸食屬于違法行為,第一次會被行政拘留。本人戶籍檔案會留下吸毒和拘留信息,外出住宿會被警方實行動態管理,上門驗尿檢查。
造句2:他因為酗酒鬧事而被拘留了。
造句3:賭博是違法行為,不可以為之。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造句4:由于長期偷竊,他已經常進出于拘留所,可以說是個剪紙招魂的慣犯。
造句5:經常在學校周圍威脅小同學的那幾個社會青年被派出所拘留了,這個消息真是大快人心?。?/p>
造句6:好事不出門,惡事行千里,王大爺的孫子被拘留的消息很快就傳遍了全村。
造句7:他那個冥頑不靈的兒子,昨天又因打架被拘留了。
法律分析:你沒犯法的情況下 派出所如果沒有合法的手續,要帶你去驗血或驗尿或帶你回去派出所問話 ,你如果不愿意去,無論你是一個黨員,還是普通公民,你都是可以拒絕的。
如果公安機關向你出示的是拘傳證、拘留證或者是逮捕證的話,你就是冤枉也是要去的。
如果你真的是冤枉,只有在公安機關的調查過程中,把你要講的事實講清楚,也可以請律師介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分析: 警察叫去驗尿,不可以不去。這叫配合執法,不配合完全可以懷疑有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是有強制執法權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取證需要的情況下,警方才有權驗尿。
比如說我們公安機關設卡檢查,身份證比對儀顯示你有過XD歷史,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事實上是必須)對你進行尿檢,只有膠體金檢測證明尿檢陰性,才可以記錄在案后放行,還要讓你拿著膠體金檢測結果和身份證,由我們公安機關拍照存檔之后,才可以放你走。
驗尿是公安部門為了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特征所采用的一種方法,當偵查人員認為需要的時候可以采用。公安機關對尿檢對象進行尿檢,一定是在某種程度來說是開展禁D工作的需要,任何人必須配合,不得拒絕。尿檢是公安機關對轄區在冊XD人員進行監管的必要手段,是社區戒D人員必須完成的義務,或者是某個專項行動對特定人群進行篩查。
所以,千萬不要碰那些東西,一輩子都留存記錄,不僅害了自己,還有可能將來給子女前途造成麻煩。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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