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做傷勢鑒定如何結案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舉證責任,因此,他不配合司法機關進行傷勢鑒定,對于被害人不配合鑒定的,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強制鑒定。所以,不能對其強制進行鑒定。
作為公安機關,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夠查明結案的。他可要寫明,因為被害人不配合傷情鑒定,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強制鑒定為由,決定停止偵查,案子就算結了。
刑事不予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以下法律條例,案件需要重新鑒定。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故意傷害傷情鑒定時間
故意傷害傷情鑒定時間如下:
1、故意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2、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刑事案件被害人拒絕傷情鑒定怎么辦如下:
1、刑事案件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鑒定,屬于不配合案件調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當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鑒定時,司法機關可以強制鑒定被害人傷情,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綜上所述:傷情鑒定報告將被提交給相關司法機關,作為刑事案件審理和判決的重要依據,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和維護法律的公正性。通過傷情鑒定程序,可以確保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傷害程度得到客觀、科學的評估,為司法決策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n(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故意傷害案件中,公安機關應當在傷后及時進行傷情鑒定,以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鑒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強制進行鑒定,并告知其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在辦理傷害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制止傷害行為,組織救治傷員,并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勘驗與檢查現場是為了固定證據,提供線索和證據,確保案件的查處。傷情鑒定報告將作為刑事案件審理和判決的重要依據,維護法律的公正性。通過傷情鑒定程序,可以確保被害人的傷害程度得到客觀、科學的評估,保障其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及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對于被害人不愿配合做傷情鑒定的,在涉及傷情鑒定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前,應向被害人告知應當履行鑒定的義務以及不配合鑒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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