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后被告多久收到通知
民事訴訟立案后被告一般五到十日收到通知。
法院需要在5天之內通知被告,并且通知被告的時候要把原告的起訴狀副本一并發給被告,被告需要根據原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遞交答辯狀的時間是收到訴訟狀副本以后的15天內,但沒有遞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的審理。立案后要向對方送達一般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后多久能收到傳票一般由法院掌握,一般情況下在10天到一個月內。
注意事項:
1、法院立案后應該先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后才會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先是電話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訴訟文書所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后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采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法律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傳票在審理期限內下達。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3、如果案件已經立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以寄出日期為準)。
4、如果提供的被告電話或地址有誤,或者聯系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絕接收傳票的,也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時間為2個月),同時給予被告十五天答辯期。在完成送達程序后,承辦法官會安排開庭時間,并提前三天向您送達開庭傳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民事訴訟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案件從立案到開庭一般要三十天左右,但也需要具體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實際情況。此外,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系,一般是立案后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后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后第90天安排開庭。綜上所述,具體的開庭時間需要依據案件的性質與案件的實際進展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起訴立案到受理時間是多長
一、民事起訴立案到受理時間是多長
1、民事起訴立案到受理時間是七日內。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和受理;
2、立案。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
3、開庭審理。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法庭調查、質證、當事人陳述、辯論、判決;
4、執行。判決書生效后,對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受理時間是7天,并提供了民事訴訟的流程,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立案、開庭審理、執行四個程序。
民事案件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從立案到開庭一般要30天左右,具體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大概所需要的時間是這樣,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系,一般是立案后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后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后第90天安排開庭。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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