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后,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
三、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四、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后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
五、配合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現場查勘,確認損失;車輛進廠修理經拆解后,還發現其他損壞的,馬上請保險公司復勘。注意事項:1.逐項核實損失項目;2.火因不明的向權威檢驗部門申請鑒定。
六、由于火災引起的財產損失情況較為復雜,接到火災報案后,一般地說,火災事故保險理賠過程為,保險公司將根據案情的需要盡快委托專業的保險公估公司到場查勘和收集索賠資料,并評估損失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發生火災后造成財產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火災現場進行封閉,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1、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修復費用加上相關經濟損失,即:賠償金額=修復費用+相關經濟損失。2、不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房地產價值減損額,即:賠償金額=損害前的房地產價值-損害后的房地產價值。3、可修復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復房地產價值的,賠償金額為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損額、相關經濟損失之和,即:賠償金額=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損額+相關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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