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詢一個人被拘留在哪里,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1、收到拘留通知書
如果家屬能夠收到拘留通知書,上面會顯示一些基本的信息,例如涉嫌的罪名、拘留時間、關押的看守所及地址等。
2、聯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家屬可以帶著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詢問。
3、委托律師查詢
如果家屬知道是哪個城市的派出所抓的人,但不知道具體看守所,可以委托律師查詢。律師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取被拘留人的拘留地點信息。
4、聯系警方或公安局
家屬或相關人員可以聯系當地警方或公安局,提供被拘留人的相關信息,警方會根據提供的信息查詢并告知拘留地點。
需要注意的是,查詢他人拘留情況需要確保有合法的理由,并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如果不放人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刑事拘留超過37天不放人,又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屬于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申訴或者控告。
申訴或者控告的范圍如下: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拘留是司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拘留的條件主要包括: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對于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如果被害人或者目擊者指認某人為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拘留措施。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上或住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證據,可以作為拘留的依據。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已經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行為,可以先行拘留。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對于不提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其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在實施拘留時,公安機關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同時,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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