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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險怎么投保(工程施工工程保險怎么買)

首頁 > 社保2025-08-12 12:34:57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是什么保險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什么?重點條款詳細解讀-工保網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

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替代形式,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因此也叫做保修保證保險: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則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后,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近年來,這一險種逐漸獲得了監管和政策支持:2015年起,原保監會陸續批復了多家財險公司的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及費率;同樣也是2015年,云南省率先在云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15家子公司中開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質量保證保險試點工作。

梳理各方披露的質量保證保險條款,我們可以得到對于該險種更為全面的理解。

保險主體

根據保險條款,真實、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發包人分別是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強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與工程項目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以及未發生工程違約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具體而言,這一前提對應著因基礎合同失效而出現的免責情形↓↓↓

保險期限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這里的關鍵概念是缺陷責任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證期開始之前的10個工作日內,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請。

保險責任

一旦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則工程缺陷責任期開始,保險責任同時開始。直至缺陷責任期終止的保險期限內,當施工企業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將觸發保險理賠。保險人會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關鍵概念一是質量缺陷。根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如↓↓↓

另一個關鍵概念是缺陷修復義務。根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也就是說,因工程質量有缺陷而產生的工程本身的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被保險人收回、更換或修理的費用(↓↓↓),由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擔。

此外,保險情形之外的免責情形,以及經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皆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而針對重復投保的情況,保險人也有權按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根據《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具體而言,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將依據建設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別化費率即為保費數額。

差別化費率是工程保證保險的專有特征,體現了保險的市場調節功能。具體到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將結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所公布的行業主體信用信息,以及投保人的財務狀況、運營能力、項目經驗等,對工程承包方實施差別化費率。

保險理賠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普遍實行絕對免賠: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這意味著,在保險人賠付之前,被保險人需自擔一定的損失金額,保險人僅對超過絕對免賠額的部分給予賠償。一旦保險損失達到絕對免賠額度,被保險人即可依據索賠程序進行理賠↓↓↓

為保證理賠權益,被保險人還應注意控制事故責任↓↓↓

另外,在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這一主險后,承包方還可以根據需求投保相關附加險,如附加保溫、防水工程保險,附加門、窗工程保險,附加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保險,附加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保險,附加裝修工程保險等——保險公司以及背后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的加入,也必將為建設工程撐起更有力的質量保護傘。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后臺回復“轉載”!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是什么

工程質量保險,涵蓋兩類主要形式:狹義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和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狹義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由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條款,對于保修期內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導致的投保建筑損壞,提供賠償、維修或重建服務。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建設工程各方以工程質量為保險標的,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缺陷導致的建筑本體損失,提供相應的賠償、維修或重置。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獨特優勢在于預防。一旦建筑商購買了此保險,保險公司會委派專家全程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并糾正違規操作,大大降低工程出現問題的風險。這類保險不僅提供了事后經濟補償,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起到了積極預防的作用。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對于建筑業而言,是一個重要的解決方案,為建筑商減輕了因工程質量糾紛導致的經濟負擔和法律風險。因此,有經濟實力的建筑商都傾向于購買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為每一項工程投保,確保工程質量和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程保險的種類?

工程保險工具書(收藏)|全面梳理工程保險分類和概念釋義

一般而言,傳統的工程保險僅指建筑工程保險和安裝工程保險,但隨著現代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各項新技術新管理模式不斷創新,工程風險因素也日益復雜,為滿足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日益強烈的風險保障需求,各類場景化、細分化的工程險種快速發展。這里主要就目前國內各類工程險種的分類和概念進行梳理解讀。

工程質量保險

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國外稱IDI),是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對工程質量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工程質量保險包括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參建主體職業責任保險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須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工程保證保險

工程保證保險,是一種以建設工程合同履約行為為標的的合同保證保險。具體而言,由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保費,當投保人因作為抑或不作為導致未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人具有對投保人的追償權利。

目前,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主要包括: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和業主支付保證保險。部分區域也在積極推進差額履約保證保險等創新工程保證險種。

投標保證保險

投標保證保險,是指在建設工程領域或政府采購領域,由保險公司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包括投標相應業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投標義務的保險。一旦投標人未履行投標義務導致招標人產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向招標人承擔代償責任。

履約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承包人(包括承包相應業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建設合同義務的保險。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發包人產生損失,保險公司向發包人承擔代償責任。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承包人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約定,履行工程質量缺陷維修義務的保險。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工程質量缺陷維修義務導致發包人產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向發包人承擔代償責任。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或人社)主管部門提供的保證施工承包人按規定支付建筑務工人員工資的保險。一旦承包人未按規定履行工資支付義務導致農民工工資收入損失,保險公司將承擔代償責任。

業主支付保證保險

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又稱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項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證項目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險。一旦項目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由保險公司代為償付,而后保險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進行追償。

預付款保證保險

預付款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項目承包人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于項目建設的保險。一旦投保人違反合同約定,將預付款挪作他用,則由保險公司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事后保險公司可向承包人進行追償。

差額保證保險

差額保證保險,是指債務人(施工單位)委托保險公司向債權人(業主)保證債務人將按照其投標價履行合同的保證保險。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導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標價履行完成,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業主進行追償。

安全生產保險

安全生產保險主要分為: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補充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即建工意外險,是指建設工程相關人員在建設施工區域內施工、檢查工作等活動中,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傷殘、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范圍內負責支出醫療費用、傷殘保證金、死亡保證金賠付的安全生產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多數國家雇主責任險的特點是:傷害損失由雇主負擔,而不以雇主是否有過失為前提;賠付金額不基于實際損失,而是依據實際需要;對傷殘亡的賠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撫恤金;法律強制雇主對雇員可能遭受的傷害投保,不因雇主破產或停業而受影響。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簡稱“安責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

補充工傷保險

補充工傷保險,是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障機構投保,進一步提高職工工傷補償待遇,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的補充性商業保險。

不同于目前安全生產保險市場上的其他商業險種(建工意外險、雇主責任險、安責險),“補充工傷保險”帶有較強的工傷保險保障色彩與保障特點,可以看作是工傷保險的“附加險”或“衍生補充險種”。

工程一切險

“工程一切險”主要分為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是集財產損失險與責任險為一體的綜合性的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簡稱安工險,是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姊妹險種,適用于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比較: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標的風險從開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后,試車、考核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的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筑工程一切險中是沒有的。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的損壞可能性比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筑物內的安裝和設備,受自然災害損壞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害的可能性較大。

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間,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占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保費的三分之一,而且已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職業責任險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建設工程中各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等)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體而言,當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因疏忽行為或過失行為導致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相應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因責任主體不同,可分為勘察責任保險、設計責任保險、施工責任保險、監理責任保險。

勘察責任保險

勘察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完成勘察的、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的建設工程,由于被保險人勘察工作中的過失,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保險期限內,由建設單位向被保險人首次提出索賠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單的約定負責賠償。

設計責任保險

設計責任保險,是指以建設工程設計人因設計上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或費用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職業責任保險。它是我國開辦最早的職業保險險種之一。

施工責任保險

施工責任保險,是指以施工單位或個人因施工上的疏忽、過失、失職,而引發工程在施工階段或使用階段的質量安全事故或問題,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職業責任保險。

監理責任保險

監理責任保險,是以監理職業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責任保險,它承保監理人在履行監理合同所規定的監理義務過程中,由于疏忽行為、錯誤或失職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賴于這種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依法應當由監理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相關保險

除了上述建設工程險種,建設工程還涉及以下相關險種:

延遲完工保險

延遲完工保險(Delay in Start Up,簡稱DSU),又稱延遲開業利潤損失保險、延遲啟動保險,是國際建設工程領域通用的工程險種之一。DSU保險主要承保由于施工過程中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風險因素導致建設施工受阻、項目延遲完工,進而造成業主預期利潤、銀行貸款利息以及彌補固定費用的間接經濟損失。

建筑特種設備責任險

建筑特種設備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起重機、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搬運車等。

建筑特種設備責任險也稱建筑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是指投保人所有或使用特種設備時,因被保險人的疏忽和意外引發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利益損失,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的一種保險。

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

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是一種綜合性機械設備保險,其主險責任同財產綜合險承保責任相似,附加險包括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碰撞傾覆、自燃和盜搶保險。

在保險責任范圍上,滿足工程機械設備面對的主要風險因素。尤其,其保險標的并不像其他險種限定“特種設備”;其保險責任范圍,也不只局限于機械自身損失或第三者責任損失賠償,是較為綜合的工程機械設備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

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按照運輸方式可分為直運貨物運輸保險、聯運貨物運輸保險、集裝箱運輸保險。按照運輸工具可分為水上貨物運輸保險、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物業管理責任險),是指保險公司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保險費,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因管理或從事管理的過程中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物業管理責任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附加險通常包括游泳場所附加險、停車場責任附加險、電梯責任附加險等。

巨災保險

巨災保險,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由保險人進行補償的保險。

從保險屬性上,工程保險屬于財險范疇。但由于工程保險針對的是具有規模宏大、技術復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特點的現代工程,其風險從根本上有別于普通財產保險標的的風險。所以,工程保險是在傳統財產保險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風險保障方案,并逐步發展形成自己獨立的體系。

如何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1、工程質量保險保障制度建立之初

1958年-1980年期間,我國停辦了除必須辦理的國外保險業務以外,國內所有的保險業務,國內工程保險的萌芽與發展也陷入停滯狀態。而隨著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我國保險業重新迎來新的發展契機,國內工程保險也順勢而出,得到初步發展。

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

1979年,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紀要》指出“開展保險業務,為國家積累資金,為國家和集體財產提供經濟補償。”“通過試點,逐步恢復國內保險”。同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條款及保單。1979年8月,中央六部門聯合頒布《關于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國內基建單位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險或安裝工程險。

 

但由于是初步發展階段,缺乏時間積累與市場推廣經驗,當時主要應用于外資或中外合資的工程項目中,國內投資項目的投保率低于20%。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保險法》、《擔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199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組織重新編寫《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并與《保險法》同時在1995年生效。

 

這一時期,我國工程質量保險保障制度結構,主要由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兩者組成。兩大險種都具備綜合保險功能屬性,能夠應對工程建設中的多種風險因素,填補當時相對空白的工程質量保險市場。

2、工程質量保險保障制度初步發展

2005年8月5日,建設部、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指出,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是一種轉移在工程建設和使用期間由可能的質量缺陷引起的經濟責任的方式,它由能夠轉移工程技術風險、落實質量責任的一系列保險產品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和相關職業責任保險等。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與目前國家大力推進的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有很大不同。此處的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主要是針對建設工程保證期內主體結構和滲漏問題的質量保險,可以將其看做工程質量保修保險。

工程質量保修保險

2004年,建設部聯合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赴西班牙、法國、意大利三國進行考察,而后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草案),在廈門、福州等十座城市試點,要求在包括商品住宅在內的三類建設工程中投保工程質量保修保險。

 

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第一年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在竣工驗收第一年后的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承保保險公司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承保保險公司承擔。

 

2005年,建設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引入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200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廈門等14個城市開始工程質量保險試點,保險公司也有針對性的推出保險產品。上海、重慶還專門印發文件,對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作出明確解釋,并提出相應試點要求。

 

但由于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較大,承保時間較長,且并無成熟的本土化經驗可循,這一時期的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發展緩慢,出現政策火熱,市場冷淡的局面。

3、工程質量保險保障制度進一步發展

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主要針對的是建筑工程保證期存在的質量風險,重點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時期的風險保障。而且即便工程質量保修保險最初發展緩慢,但國家對其的探索進程并非就此中斷,尤其2000年中后期,國內建筑業曝出不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如“2009年漏水門”事件,國家越發重視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相應的保險保障制度也得以開始進一步的發展。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

IDI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質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質量缺陷。

 

由上述定義可知,IDI保險即是為應對建設工程潛在缺陷責任期的質量風險而誕生的質量險種。IDI最早源于法國,近年來才引入國內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在政策上受到國家重點關注與支持。

 

國內最早由上海于2012年發布《關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首次試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此后2016年,上海分別在6月與10月出臺《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與《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逐漸完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政策。

 

2017年7月26日,上海出臺《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上海出臺《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完善IDI保險的試點應用。

 

隨著上海IDI保險試點工作取得較為成熟經驗后,在國家持續大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國其他省市也相繼開始城市試點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蘇、浙江、安徽、廣東、廣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開展IDI保險的試點工作。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無論從政策試點推進力度,還是城市試點范圍來看,IDI保險毫無疑問是目前國內工程質量保險市場發展較快的保險險種。甚至談及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大部分人第一時間都會想到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然而,事實上,在2012年上海率先試行IDI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同時,國內還有另一個應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的險種在萌芽發展——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在國內IDI保險發展初期,保險業曾從責任保險維度,開發出同樣針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的保險產品,即為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為投保人對于建筑物因潛在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賠償責任。

 

從保險條款內容上來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保險一樣,負責房屋建筑物因潛在缺陷原因造成的主體結構或懸挑構件倒塌、傾斜、沉降、變形、斷裂等問題,同樣有著追償機制,同樣能夠有效提高房屋住宅工程質量。但從險種的市場發展來看明顯落后于IDI保險。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VS IDI保險

兩者在政策推進、保險性質、保險責任范圍、險種自身發展等方面,依舊有著很大的差別。

 

政策推進:從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政策發展過程來看,國家中央不斷出臺文件為其建立政策依據,行業建立工作規范為其作出實踐引導,地方印發試點文件與實施細則積極落實相關試點工作。而工作質量責任保險,僅在部分地區受到推廣,盡管工程保險領域的相關專家曾持續呼吁在房屋住宅工程中應用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但市場推進效果并不理想。

 

保險性質: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屬于責任類保險,其保險標的為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相應質量事故賠償責任。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作為狹義上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責任圍繞的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造成的質量問題本身,并不局限于經濟賠償責任一項,保險意義更為宏觀,更為完善。

 

保險責任范圍:在保險責任范圍上,工程質量責任保險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既有著重疊部分,即房屋建筑物主體結構或懸挑構件倒塌、傾斜、沉降、變形、斷裂等問題;同時也有著缺陷部分,即不具備IDI保險中對于保溫和防水工程部分的保障責任,因此IDI的保障責任范圍明顯更全面。

 

險種自身發展:在險種發展角度,IDI保險無論在保險責任條款,還是相應的風險管理服務方面,都有著國家政策與行業規范的雙重保證,險種自身在持續的政策推進與試點實踐當中不斷得到完善。相較之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無論在政策依據還是實踐研究方面,都有所不及。

此外,在功能作用上,兩者應對的都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但保障作用明顯不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可以是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被保險人為建設單位,即最終保障的是建設單位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經濟賠償責任的損失。而IDI保險保障的是業主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受到的損失賠償。

 

依據北京最新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總則第七條指出:鼓勵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及建筑預制構配件生產供應等有關單位及其人員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由此可見,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可以作為IDI保險的險種補充。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與上文中的工程質量保修保險、IDI保險與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不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并不是為應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而生,其所應對的是工程項目在缺陷責任期出現的質量風險。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其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這里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兩個:一、什么是缺陷責任期?二、其與IDI保險中的潛在缺陷風險時期有什么區別?而想要準確區分上述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一個重要的工程保險概念——工程質量保證期/保修期。

保證期或保修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建設工程實施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內和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負有保修義務。

 

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項目的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余為6個月到1年;3.起算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缺陷責任期:從時間維度上來看,屬于保證期/保修期初始的保修時間,通常為工程實際竣工后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在此期間,承包人對發生質量缺陷問題的工程產品承擔修復義務,也是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而當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由保險公司負責承保的質量風險,即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時期,也正是IDI保險與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所對應的保險責任期間。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近年來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工程保證保險險種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以保證保險形式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一方面為企業釋放保證金壓力,幫助企業減負;另一方面也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缺陷責任期內發揮相應的風險保障作用。因此,其既屬于工程保證保險范疇,也屬于工程質量保險范疇。

 

此外,與工程質量相關的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如勘察責任保險、設計責任保險、施工責任保險、監理責任保險也可以列入工程質量保險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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