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業險賠償能賠的比例與用戶投保的保險產品類型、保險事故情況、保單合同規定等有關,不能一概而論。以車險中的座位險為例:當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賠償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0%,被保險車輛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交通事故商業險的賠償限額分為三方面,如果是涉及到受傷人員的治療而需要的費用就只能在一萬元以內賠償,如果有人員死亡就可以賠付一萬一千元,因為事故而引發的財產方面的維修和賠償就只有兩千元左右,具體還需要結合當事人自己投保的保險種類。
一、交通事故商業險的賠償限額是多少?
交通事故商業險的賠償限額分為三方面,也就是醫療費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2000元等。
保險公司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訴訟過程,也是保險公司、機動車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間的博弈——作為保險公司,力爭在合法的尺度內將賠償額降低至最少;作為事故受害人,力爭在最大額度內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責任方賠償最大金額;被告方司機,力爭將自己責任減少到最小范圍。但審理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各方主張、證據及法律適用的綜合結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的修改內容,適當減輕了在非機動車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的賠償責任。該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實施,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交強險統一條款也作了相應調整。而在此期間,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又經過了一個已經投保商業險視為交強險的過渡期,交強險賠償額也經過了最高限額6萬元到12.2萬元的轉換。
12.2萬元按照保監會制訂的全國統一條款,又分為:
1.醫療費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1萬元;
2.死亡傷殘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1.1萬元;
3.財產損失賠償金部分:賠償限額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也就是說無論有責或者無責,保險公司都要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公司在無責情況下的交強險賠償額度
而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八條第項的內容,交強險雖在賠償上不分責任,但在保險公司承保的一方被認定無責的情況下,交強險按無責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即醫藥費1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萬元,財產損失100元。上述賠償額度,是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司機在無責情況下賠償額不超過損失10%的規定相符的
總之,在道路上發生的嚴重程度不一的事故通常會因為不一樣的損傷情況,但是如果買了保險,不管是人還是物上的損失都會由保險公司出面進行部分的賠付,但是保險公司作為盈利的組織不會無條件全部賠償,都是有固定的限額作為一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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