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賠償責任主體取決于用人單位是否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
若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大部分工傷賠償費用(如醫療費用、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社保局賠償。但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保留勞動關系但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若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則所有工傷賠償費用(包括治療工傷的所有費用、工傷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用、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都將由用人單位承擔。
1、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直接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賠償申請:若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工傷賠償費用主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包括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用等,但仍有部分費用如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和護理費用等由企業負擔。若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則所有工傷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確定賠償主體和賠償金額:根據工傷認定結果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定賠償主體(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和賠償金額。
4、申請賠償:向賠償主體(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盡快向用人單位報告,并督促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及時自行申請。同時,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和材料,以便在賠償申請過程中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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