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賠付范圍只要不是住院治療醫保不報銷。
醫療保險賠付賠付比例,在醫保報銷目錄內報銷比例不少于70%。
保障性保險不存在賠付,醫保叫報銷。
一、如果是在學校統一購買的“學平險”,要看具體的條款規定
直接找出當時繳費后學校發給你的保單回執,就可以看到具體的免賠金額和報銷比例,通常是80-100之間;如果自己沒有,找學校的老師可以要或者請他代為查詢。
二、如果是自己單獨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也要看具體的產品條款,一般來說,免配額在0-200元之間,報銷比例也是60-100%之間。具體的報銷手續,可以參考這個:
1、發生意外傷害或住院后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人員電話,了解需要準備的單證,以便保險公司快速理賠。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辦理理賠時所須手續(住院醫療保險需在保險公司規定的認可的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住院就診):
(1)醫學診斷證明;(如果已經住院治療還需要出具住院期間的病歷復印件和出院小結,如果有放射或影像檢查需要提供檢查報告等)
(2)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如果時交通事故或者已經公安機關的事故需要出具該機關部門的事故說明書;如果不是,需要被保險人工作單位或者居委會出具證明,具體內容見附件)
(3)醫療費原始收據(發票)及處方(藥品清單);
(4)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
(5)本人的工商銀行存折復印件。
3、保險公司在所有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在7個工作日內會作出結案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憑本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款或到以提供的存折帳號中查詢賠款是否到帳。
附:
事故證明
茲證明XX系我公司員工(我校學生),身份證號碼:*******,于*年*月*日,發生*事件,并前往*醫院就醫,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公司(加蓋公章)
*年*月*日
擴展資料:
保險金額
意外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險。具體由保險人結合生命經濟價值、事故發生率、平均費用率、以及當時總體工資收入水平,確定總保險金額,再由投保人加以認可。
目前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500000元;在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100萬元。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在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一般由保險條款或者法院規定。有些財產險公司推出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還增加了被保險人可中途更換的條款。
影響意外傷害保險費率高低的因素有兩個:
一是被保險人從事工作的危險程度;
二是保險期限的性質。危險程度高,保險費率高,危險程度低,則保險費率低。
保險費率(以壽險公司的意外險為例),一般分為4個檔:第一級主要是非生產部門的腦力勞動者,年費率為0.2%;第二級主要是輕工業工人和手工業勞動者,年費率為0.3%;第三級主要是重工業工人和重體力勞動者,年費率為7%;第四級主要是職業危險比較特殊的勞動者,年費率為10%。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意外保險
法律分析: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 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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