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獲得以下賠償: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分析: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后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并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額同樣可依法繼承。而按現行養老金計發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如退休年齡為60歲,“計發月數”為139個月。這意味著,一個職工若60歲退休,個人賬戶資金被領完時間是71歲零7個月,在此前死亡,將會有可繼承的個人賬戶余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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