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執行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執行有以下規定:
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228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252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被執行人財產在被法院查封時,需有被執行人本人或其家屬到場。
2、法院執行時,必須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所需。
3、被查封財產可指定被執行人進行保管。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派人參加。
-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
-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強制執行流程:
1、立案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狀況。
2、發起網絡查控,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各類財產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保險、證券、房產、車輛、民政登記以及銀行開戶信息等,發現財產即采取凍結和查封措施。
3、通知被執行人和申請人到執行局溝通。
4、如申請人同意和解并分期還款,或執行完畢,或確無償還能力,法院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拒不履行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5、扣劃銀行余額,拍賣房產、車輛、股票證券等財產以償還欠款。
6、若找不到被執行人或其名下無財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案件執行至終本后,如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可隨時恢復執行,不受時效限制。強制執行需符合規定,特定條件下可終止執行。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納入失信黑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零二條又明確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執行期限根據不同案件性質適用不同的執行期限規定,其中普通程序適用六個月的期限谷底,特殊情形可延長半年。二審案件的執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特殊情形可延長三個月。簡易程序案件執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民事裁定案件執行期限為一個月,對罰款等不服復議執行期限為五日。
一、民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二審案件,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審理民事裁定上訴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涉港、澳、臺地區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呈報高級法院備案。
下列情況不計審理、執行期限:民事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法院決定暫緩執行或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期間等。
二、民事執行期限從什么時間起算?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期限是指法律文書生效以后,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
將申請執行期限歸屬于訴訟時效,而明確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的不可改變的除斥期間的性質。
民事案件有民事案件執行的邏輯和思路,其中時間線上的規定就是很重要的一個邏輯線。不同民事案件適用不同的執行時間和期限的法律規定,關于執行期限的起算時間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體現了現行法律和法理在時間方面的細化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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