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舊傷復發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舊傷復發期間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其工資標準通常以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月收入為準。如不足12個月,則按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月收入計算。若工資存在爭議,可參考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需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2個月,但須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
工傷復發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如果參保單位的工傷員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員工工傷復發后,在得到工傷保險機構的確認后,享受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員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復發怎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復發,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工資福利待遇;
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單位負責護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性輪椅等輔助器具。
治療完畢,距離上次勞動能力鑒定一年以上,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后,被鑒定為傷殘1-4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工傷上班后復發了還能再請工傷假嗎
法律分析:如果上班后病情又復發,也可以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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