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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參保對象是什么意思)

首頁 > 社保2024-09-09 13:51:00

農村的養老保險和社保的區別

一、區別主要如下:
1、是保障對象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的參保對象主要是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含農村戶口人員);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的參保對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
2、是繳費標準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是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和基數進行繳費,繳費相對較高;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目前設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自愿選擇繳費檔次,繳費較低。
3、是籌資結構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年人的繳費予以補助。
4、是待遇標準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待遇計發辦法是按照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待遇標準相對較高;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低,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二 、相同點
1、城鎮職工上的五險,全名分別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城鎮職工失業保險。
2、農村地區上的保險一般有兩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比起來,新農保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3、共同點可能有這么四個方面:
(1)是它們都是社會保險的制度,所謂社會保險制度就是要求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有對應的關系。它不是一種純粹的福利補貼制度,不是一種困難生活救助的制度,那是不需要個人盡義務,只要達到某種條件就可以申領的政府津貼;而社會保險制度則是必須有繳費,然后才能得到相應的待遇。這一點是相同的。當然,對新農保實施時已經超過60歲的農村老年人就不再繳費了,這是對過去狀況的一種特殊的處理。
(2)是新農保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都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也就是說個人繳費都要通過建立個人賬戶長期積累,同時還有一種社會統籌機制。
(3)是兩個制度都是強調的“保基本、廣覆蓋”。也就是說保障的水平是根據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是保證基本生活的。覆蓋范圍也要盡可能地廣泛,要盡可能地覆蓋所有規定的群體。
(4)是它的待遇結構都是基礎養老金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總體上是體現公平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是與個人繳費時間長短、繳費多少是相聯系的。
三、新農保和城鎮養老保險
新農保和城鎮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不同,新農保繳費標準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4個檔次。可根據自行選擇,通常情況下,繳費標準越高,日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多,不過我們鎮上群眾都是繳納100元。而城鎮養老保險則按照繳納標準又分為企業、機關事業、無業人員等,按照標準進行繳納。
四、新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有沖突嗎
新農村養老保險和社保是有沖突的。新農是社會養老保險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們之間是相互排斥的,參加了新農保就不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是城居保。但他們之間可以互相轉移,也就是說:他們不可以同時參加,但可以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到新農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休后也只能享受一份。以最后參加的為領取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職保和社保有什么區別

“職保”是“職工養老保險"的簡稱,“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
我國的社會保險由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和農村戶口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組成。
和“職保"配套的有職工醫療保險、職工工傷保險、職工失業保險、職工生育保險等。
和“城居保”配套的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和“新農保”配套的有農村戶口醫療保險。

目前我們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有三種形式:職保、 新農保和城居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職保)  
●繳納比例:企業繳職工繳費基數的20%,職工繳8%   
●賬戶管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職工60周歲,女性干部55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如45歲退休(女職工特殊工種)月得:個人賬戶總額X1/216; 50歲退休月得:個人賬戶總額X1/195; 55歲退休月得:個人賬戶總額X1/170;60歲退休月得:個人賬戶總額X1/139。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繳費基數:核定繳費基數以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于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資的300%。  
(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農村戶口養老保險(新農保)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保。   
●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分5檔:年交 100、200、300、400、500)、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年最低30元)構成。   
●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每月領取金額: 基礎養老金=繳費總額1 /139,基礎養老金55元,繳費總額=個人所交全部+集體補貼全部+政府補貼全部+利息等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居保)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保。   
●繳費方式:居民繳費(分10檔:年交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政府補貼(年最低30元)。    
●享受待遇:參保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內的養老金。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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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并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準、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并要求其交納風險準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準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于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利于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征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并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愿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于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后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后,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后,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采取雙方負擔的標準模式是雇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雇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于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采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并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雇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征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征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于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于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后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于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采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后,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準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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