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保險詐騙罪
一、哪些行為屬于 保險詐騙罪 ?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chǎn)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 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后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fā)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 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 二、保險詐騙的吸收犯怎樣處罰 吸收犯是指數(shù)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 罪名 的犯罪形態(tài)。吸收犯成立的關鍵是吸收關系的存在。 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這里所說的行為的輕重,主要是根據(jù)行為的性質來區(qū)分的,重行為在行為的性質上較輕行為嚴重,輕行為應為重行為所吸收。如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騙取保險金后,將保險金存放于自己家中。這種情況下,藏匿行為是騙取保險金后的自然結果,保險詐騙的行為在性質上重于藏匿行為,只成立保險詐騙罪而不再成立窩藏贓物罪。 第二,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所謂主行為和從行為,是根據(jù) 共同犯罪 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區(qū)分的。再將共犯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情況下,通常認為實行行為與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相比,實行行為是主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是從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相比,教唆行為是主行為,幫助行為是從行為。因此,在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為人先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隨后又親自參與到保險詐騙罪的實行行為當中的,其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則為保險詐騙的實行行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實施保險詐騙罪,隨后又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則其幫助行為就為保險詐騙的教唆行為所吸收。 因此,對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斷。 保險詐騙行為極其惡劣,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而在利用保險騙保的情況下,也是要求達到了規(guī)定的數(shù)額標準或者滿足一定的嚴重情節(jié),那么才有可能認定為保險詐騙罪。而一旦涉及保險詐騙罪,可能會牽涉保險詐騙的牽連犯、吸收犯等比較復雜的問題,所以最好求助于專業(yè)的刑辯 律師 ,以便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或者親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
保險立案日期(保險立案有時間期限嗎)
輕微碰撞賠償(肇事逃逸輕微刮蹭保險理賠嗎多少錢)
調解賠償未執(zhí)(法院判決書被告賠償原告未執(zhí)行)
家暴需要什么證據(jù)(家暴證據(jù)哪些是法律承認的)
水庫泄洪賠償(國家泄洪國家賠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