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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2022

首頁 > 社保2023-05-16 23:53:44

2022留抵退稅的5個條件

一、辦理條件

按照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的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辦理對象

1、小微企業以及制造業

2、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3、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4、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對于小微企業,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微型企業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小型企業從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對于符合條件的六個行業,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中型企業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大型企業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2022

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增加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7個行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實施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以及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留抵退稅政策。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納稅人,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退稅減稅政策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一、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條件: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二、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法律依據: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第一條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022年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2022年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

一、新出臺的稅費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2年第1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2022年第21號)


(二)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


(三)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五)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七)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八)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九)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22年第20號)


(十)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十二)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十三)階段性緩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政策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


(十四)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


二、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


(十五)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十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十七)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


(十八)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號)


(十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二十)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二十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二十二)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二十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二十五)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護救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十七)商品儲備免征印花稅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


(二十八)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2.《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


(二十九)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三十)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三)外籍個人津補貼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三十四)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25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

2022年留抵退稅政策

法律分析: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3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是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減免力度。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是提高制造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對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法律依據:
《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
第一條 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穩定分稅制改革以來形成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格局,鞏固增值稅“五五分享”等收入劃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擔機制。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稅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不變的基礎上,合理調整優化地方間的分擔辦法。
(三)穩步推進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適時調整完善地方稅稅制,培育壯大地方稅稅源,將部分條件成熟的中央稅種作為地方收入,增強地方應對更大規模減稅降費的能力。
第二條 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稅“五五分享”比例穩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確定的2—3年過渡期到期后,繼續保持增值稅收入劃分“五五分享”比例不變,即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進一步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產業,鼓勵地方在經濟發展中培育和拓展稅源,增強地方財政“造血”功能,營造主動有為、競相發展、實干興業的環境。
(二)調整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建立增值稅留抵退稅長效機制,結合財政收入形勢確定退稅規模,并保持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擔比例不變。為緩解部分地區留抵退稅壓力,增值稅留抵退稅地方分擔的部分(50%),由企業所在地全部負擔(50%)調整為先負擔15%,其余35%暫由企業所在地一并墊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占比均衡分擔,墊付多于應分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月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調庫。合理確定省以下退稅分擔機制,切實減輕基層財政壓力。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研究制定。
(三)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后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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