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是先調查還是先立案
經偵部門通常先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確認犯罪事實后,再決定是否立案。并非所有調查都會導致立案,只有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才會進入立案偵查程序。
一、初步調查
在接到報案、舉報或發現線索后,經偵部門會進行初步調查,了解案件基本情況,收集相關證據。
二、立案條件
如果調查結果顯示存在犯罪事實,且達到立案標準,經偵部門才會正式立案。
一、接報案或線索
經偵部門接到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后,會對信息進行初步篩選和評估,判斷是否屬于經濟犯罪范疇。
二、初步調查取證
經偵人員會展開初步調查,例如走訪相關人員、調取銀行流水、查看公司賬目等,收集相關證據,以核實線索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評估和決定
根據初步調查結果,經偵部門會評估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如果證據充分,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達到立案標準,則會正式立案;如果證據不足,則可能需要繼續調查或不予立案。
一、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足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最低限度。
二、立案意義
立案標志著案件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經偵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例如訊問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證據等,以保障案件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警察搜家是不是已經立案了
警察搜家是不是已經立案了搜查一般是在立案之后,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遇有緊急情況,即便沒有立案、也沒有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可能隱藏爆 炸、劇 毒等危險物品的;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應進行先行拘留的。因此搜查家里不能說明一定立案,也不能說明犯了什么罪,只要是涉及犯罪,都是可以搜查家里的。比如犯盜竊罪、藏匿槍支贓物等、清查貪污受賄罪、偵查刑事犯罪的蛛絲馬跡和罪證等公安機關都有權搜查嫌疑人家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需要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 四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留置是立案前還是立案后措施
留置是立案前措施。警察在抓獲嫌疑人后,首選要留置盤問,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好證據,然后決定是否立案,所以一般來說,先留置后立案。,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所以說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須要先立案,不可能沒有任何理由就進行留置措施。
留置的程序
1.立案后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中,可以依法采取談話、詢問、查詢、調取、勘驗檢查、鑒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訊問、留置、凍結、搜查、查封、扣押、通緝措施。
2.留置須具備完備的手續。根據《監察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3.訊問應全程錄音錄像。根據《監察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4.采取留置應集體研究并嚴格報批。根據《監察法》第43條第1款規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如何區別立案前初查同立案后的偵查
在法律程序中,"立案前初查"與"立案后的偵查"是兩個關鍵階段,它們在目標與操作層面有著顯著差異。立案前的初查階段,主要目的是評估案件是否需要正式立案追究。這一階段的偵查工作較為主觀,重點在于判斷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可追究性。通過一系列的初步調查,偵查機關會收集證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從而決定是否將案件正式立案,進入更為深入的調查階段。
一旦決定立案,偵查階段便正式開始。此時,偵查的深度和廣度顯著提升,目標轉向查明犯罪事實、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揭露犯罪行為的全貌。在這個階段,偵查機關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搜查、扣押、訊問、技術偵查等,以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深入調查。更重要的是,立案后的偵查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刑事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以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并防止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在立案后的偵查過程中,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偵查機關會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手段,以監督其遵守監視居住的規定,確保其不進行可能干擾或妨礙調查的活動。這不僅保障了調查工作的透明度與公正性,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
綜上所述,立案前的初查與立案后的偵查在目標、范圍、措施與深度上存在顯著區別。初查階段側重于評估案件是否具備立案條件,而立案后的偵查則聚焦于深入調查犯罪事實,構建證據鏈,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這兩個階段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法律程序中對犯罪行為的全面追查與打擊,確保法律的公正與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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